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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7)159号关于对防火门监控器设置问题的答复意见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你总队关于防火门监控器有关设置要求的请示(广公消请(2017)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系统类规范规定。因此,某种消防设施是否需要设置,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二、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三、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当设置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其具体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要求,其产品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防火门监控器(GB29364-2012)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2017年6月6日抄送: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本局领导,有关处、室。承办人:张磊校对:刘激扬沈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