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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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政府门户网站gov 2008年02月13日 来源:建设部网站【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书目,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运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国

2、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运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运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运用单位购置、租赁、运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平安责任,

3、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运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运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运用的;(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运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爱护装置的。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

4、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运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修理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运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5、和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平安协议书。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运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平安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6、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运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运用单位进行平安运用说明。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安装、拆卸合同及平安协议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平安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

7、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运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阅历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运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担当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运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运用登记。登记标记置于或者附

8、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运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四周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改变,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平安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样状况的,马上停止运用,消退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运用。第十九条运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平安爱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常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

9、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运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运用过程中须要附着的,运用单位应当托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建筑起重机械在运用过程中须要顶升的,运用单位托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运用。禁止擅自由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其次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平安职责:(-)向安装单位供应

10、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运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运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运用状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其次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

11、列平安职责:(-)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运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状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状况;(六)发觉存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运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运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刚好向建设单位报告。其次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运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

12、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安装单位、运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运用单位马上停工整改。其次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其次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

13、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其次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应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觉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解除;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短暂停止施工。其次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依据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状况。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

14、购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据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依据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依据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的。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平安耿责的;(二)未依据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三十条 违

15、反本规定,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平安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由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其次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平安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其次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平安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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