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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认缴出资600万元,自然人*认缴出资400万元,共同认缴出资IOOo万元,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蓄禽生产经营;食品经营。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IOO。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
2、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第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
3、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金;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
4、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院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可以规定其他规定)。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5、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11、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12、其它。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自行规定)。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定期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也可以另行规定)。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
6、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7、、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13、其它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8、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其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定期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9、东会会议;5、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10、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6、宣告破产;7、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