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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化工工程设计要求1有机化工工程项目应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如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2有机化工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有机化工工程项目应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措施,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4有机化工工程项目应采取主动控制和被动防渗相结合的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采取的防渗设计措施应满足相关防渗技术规范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5有机化工工程项目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6安全仪表系统应满足有机
2、化工工程项目的安全仪表功能并符合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7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份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8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烧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
3、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9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或厂房(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10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Io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管的要求。11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12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
4、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13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2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14循环冷却水系统冷却塔下集水池及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15严禁镀锌的隔热辅助材料和管托与不锈钢管接触。16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管道
5、系统应做气密性试验。焊缝要求100%射线探伤检验并做消除应力处理。17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18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低温化学品库除外)。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19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20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21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O.Im的要求,在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22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危害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