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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政府m哥兑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政府m蹴收入征缴效率、保障政府m蹴收入代收业务稳定运行、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三哥兑收入代收机构的管理。(一)代收机构定义及分类。本办法所称代收机构,是指受托办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按其职责权限分工不同,分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管
2、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总部。总部在浙江省外且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浙江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机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代收业务平台、建立本机构代收浙江省政府三蹴收入业务操作规范等配套制度。执行机构为代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受托经办各地政府三蹴收入缴款业务。代收机构总部不在浙江省内且由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职能的,对应执行机构为该机构在省内经办代收业务的分支机构。(二)平台接入标准。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会同省级执收单位,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标准规范。()代收成本补偿。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原则,
3、建立完善代收机构合理成本补偿机制。二、加入代收机构基础条件(一)商业银行申请加入浙江省政府m蹴收入代收机构应具备的基础条件。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有效营业执照。2 .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经营过程中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3 .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4 .符合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5 .符合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其他相关规定。(二)支付机构申请加入浙江省政府三联收入代收机构应具备的基础条件。1 .依法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支
4、付业务许可证和有效营业执照,并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2 .资金实力和资产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控制健全。3 .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4 .符合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5 .符合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其他相关规定。三、代收机构接入规范(一)全省接入代收机构。全省接入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由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和代收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全省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标准规范开发代收业务
5、平台,在代收业务平台联调测试通过后,向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提出验收申请。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会同省级执收单位,对全省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代收业务平台开展验收管理。验收合格的,列入全省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目录名单。省财政厅与代收机构的管理机构签订浙江省政府m哥兑收入代收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在全省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与全省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的执行机构签订具体委托代收协议,确定委托代收权利义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配置系统参数。(三)市县接入代收机构。各地在对接开通全省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的基础上,可按照有关
6、规定和当地政府m啾收入代收业务需要,增加本地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m蹴收入代收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为市县本地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代收机构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标准规范开发代收业务平台,代收业务平台联调测试通过后,向委托代收的市县财政部门、市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市人民银行会同同级执收单位,在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指导下对本地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代收业务平台开展验收管理。经验收合格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联调测试报告及验收结论意见在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中报备;相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列入市县本地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政府m蹴收入代收机构
7、目录名单。市县财政部门与本地代收机构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确定委托代收权利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配置系统参数。其他市县可在已报备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目录名单中按有关规定选择委托。四、监督管理(一)监管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政府m蹴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施应用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代收机构委托及对代收机构开展代收业务实施监管。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代收机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监管,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施应用相关工作。(二)代收机构。代收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将代收业务实施操作规程、代收资金支付业务处理及资金清算规则、有关人员职责分工及
8、运维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等配套制度在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中报备。代收机构的执行机构,应加强具体经办人员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操作培训I,落实相应人员责任,并将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向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报备。代收机构应完善控制机制,从技术、制度等方面加强安全防控措施,保障代收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数据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三)法律责任。代收机构开展代收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追究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委托代收协议的约定暂停委托代收协议或终止委托代收协议。五、其他有关规定代收机构新增或变更支付渠道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执收单位对代收
9、机构代收业务有特殊要求的,可在财政部门与代收机构委托协议的框架内,与代收机构签订本单位委托代收协议;执收单位委托代收协议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44号)同时废止。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2015年,省财政厅、原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11月,省人大对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政府非税收入条款,我省委托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政府三题收入
10、法律合规性得到进一步确认。此外,国家层面关于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进一步部署,需要对部分条款予以修订。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本办法主要对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委托主体基础条件、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程序规范以及监管体系作出规定,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内容:一是对代收机构管理机构规定作出修改。明确代收机构的管理机构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总部,主要是由总部牵头,有利于推进该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形成合力,有利于更好地为缴款人提供跨区域缴款服务。同时,考虑目前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互联互通标准为我省制订,对一些总部不在浙江的代收机构,允许由总部授权该机构
11、在浙江省内最高分支机构承担管理机构职能。二是扩大代收机构的执行机构范围。明确代收机构的执行机构为代收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受托经办各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省内分支机构,此举主要可以整合代收机构资源,尽可能让缴款人实现就地缴款。三是删除非银行支付机构区域限制性条款。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代收政府非税收入,删除要求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内注册的条款。主要是基于国家关于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部署以及推进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三、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受托办理政府m蹴收入缴款业务代理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业务管理。适用对象:一是业务范畴为接入浙江省统一公共支
12、付平台的政府m班收入代收业务,未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不适用此办法;二是本办法仅适用于依托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办理政府m蹴收入缴款业务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款业务代理及相应的收款银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四、文件术语释义1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是指基于数字浙江总体规划、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公共收入支付业务的支撑平台。2 .本办法所指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平台,是指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为代收机构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业务提供支撑的网络信息系统。3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与浙江省政府三蹴收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商业银行口径及范围相同,具体包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4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央行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5.本办法所称的支付渠道,是指浙江政务服务网、代收机构等提供的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办理资金支付的入口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