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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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下简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3年)的通知(浙司(2023)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一、总则(一)开展代理记账机构

2、双随机抽查监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执法、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杳,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杳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四)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二、“双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一)省财

3、政厅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制定代理记账行业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杳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二)随机抽查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下列内容进行检查:1 .持续符合设立条件、变更登记备案、年度备案、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等情况;2 .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3 .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行为;4 .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三、双随机”抽查的实施(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和维护代理记账机构检查7寸象名录库。检查又寸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和维护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

4、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前,应随机确定检蛰对象、随机选派检杳人员。(四)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杳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未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减少重复抽查。(五)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的,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六)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和相关检杳工作规则的要求。(七)开展执法检

5、查应当组成检杳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杳组应至少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并可视情聘用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辅助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八)检查组在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前,应当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杳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等。(九)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时,检杳人员可以调取档案、审阅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组织调查问卷、分析性复核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杳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

6、,编制代理记账机构检杳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依托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场录入掌上执法系统。(十)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食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十一)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检查的财政部门提交代理记账机构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Be检查组在提交代理记账机构检蛰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

7、理、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十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杳组提交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十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移交属地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置。(十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后续跟踪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违反本部门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的被检蛰对象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四、“双随机”抽查

8、结果的公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执法检查抽查事项,并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公开查处结果,及时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无证经营跨部门联合抽查(一)为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积极参加由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组织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对非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也可牵头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邕(三)对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无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移交属地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六、附则(一)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二)本细则自2023年12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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