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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猎头服务合同(二)甲方:服务有限公司人才服务中心乙方: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才猎头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甲方确认本方有完全的从事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资格;乙方确认本方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各项条件和手续,并且向甲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及陈述都是真实有效的。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确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甲方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每成功提供一人,收取元人民币作为本方的服务佣金。佣金分两次支付,双方签定协议之日,甲方支付元/人为预付佣金;推荐人选上岗三个月或转正后一个星期内付清余款。三、甲方收到乙方预付的预付服务佣金后,应按照本协议附件1的要求为
2、乙方提供人才,并保证所提供人才情况的真实性,同时协助乙方安排有关面试考核的事宜。面试考核应本着方便应聘者及乙方的原则进行。四、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1规定的条件考核验收甲方提供的人才。并应于考核之日起天内将是否聘用(含试用,下同)的意见及理由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同意聘用。五、甲方应于收到预付服务佣金之日起两个星期至一个月内完成委托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期限可以改变,但应另以书面文件规定之。六、乙方同意聘用(接纳为乙方正式员工)甲方提供的人才,甲方服务即告完成。乙方若于聘用后三个月内辞退甲方提供的人才,应于辞退之前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服务,甲方应免费为乙方再推荐人选,并得到乙方
3、聘用为止。七、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甲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向乙方提供候选人才的,应全额返还乙方预付佣金;虽提供候选人才而乙方最终未能聘用的,预付佣金应退还甲方。八、乙方以超出本协议附件1以外的条件拒绝甲方提供的人才,或在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自行招聘协议附件1规定的人才,从而无需甲方的服务,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全部预付佣金,折抵甲方服务收入。九、乙方拒绝甲方提供的人才,从而导致甲方服务失败,但在甲方服务终止后的十二个月内聘用曾被乙方拒绝的人才,应于聘用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全额服务佣金。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支付至倍的服务佣金作为违约金。十、本协议在乙方委托寻猎的人数超过一人时,对每一个人才的服务分别有效,彼此无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十一、本协议的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文本为中文。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人才服务中心代表:乙方:代表:生效日期:年月日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