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2年修订)填表说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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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

2、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 .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2 .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3 .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IOOOOO第30行的金额。4 .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5 .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6 .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

3、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7 .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8 .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 .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0 .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11 .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

4、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4-5行的余额。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X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13 .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X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15 .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X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16 .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17 .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

5、(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18 .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应享受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本行填报第7+1012+15+16彳亍40%X减征幅度。19 .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本年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20 .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填报总机构所在地年度因优惠需调整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金额。本行填报第18-19行金额。21 .第21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本年

6、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行填报第17-20行金额。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4行二第12+3行。2第5行=第6+7+8+9行。3第U行=第4-5行。4 .第12行二第11行X总机构分摊比例。5 .第13行二第11行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6 .第14行二第11行X分支机构分摊比例。7 .第15行二第11行X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8第16行二第2-3行。9 .第17行二第12+13+15+16行。10 .第18行=第7+10+12+15+16行40%X减征幅度I1第20行=第18-19行。12第21行=第1720行。(二)表间关系1第1行二表A100000第31行。2第2行

7、二表A100000第29行。11 第3行二表A100000第30行。12 第5行二表A100000第32行。13 第12+16行二表A100000第34行。6第13行二表A100000第35行。14 第15行二表A100000第36行。15 第20行二表A100000第37行。16 第21行二表A100000第38行。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8、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 .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 .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3 .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丫”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y: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

9、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4 .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5 .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规定比例后的金额。6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

10、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规定比例后的金额。7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X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X规定比例后的金额。8 .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9 .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

11、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10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11 .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12 .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13 .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酉蹴额的合计金额。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X总机构分摊比例。2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X财政集中分配比例。3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X分支机构分摊比例。4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二(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小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o5 .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X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二)表间关系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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