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基石,是统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国统字12023)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省全面推开基层统计网格智治工作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
2、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夯实乡镇、部门、村居、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基层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强化基层统计保障条件,为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二、着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三)健全统计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进一步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力量,积极推进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
3、调查队队伍建设。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市建设中心等各类中心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各单位可探索通过国企员工派遣、人员外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补足人员力量不足。(四)加强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按照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统计调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镇统计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配备联动机制。现有统计编制要确保稳定,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工作正常运行。探索通过国企员工派遣、人员外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
4、种形式,增强乡镇基层统计力量。加强乡镇统计人员管理,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调动,应当征得县级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乡镇加大对调查网点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村居指定1名统计工作负责人,推动村居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有机融合,进一步完善村居统计网络。(五)优化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人员配置。各乡镇要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其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
5、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乡镇的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参加统计业务培训,准确理解统计报表指标含义,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高质量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六)规范辅助调查员管理。县、乡镇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辅助调查员相关规定,结合“四下”企业、居民收支、劳动力、价格、粮食产量、畜牧业、采购经理等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规范辅助调查员选用、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落实相应经费,并保持合理增长;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义务,借力数字化改革,建立完善辅助调查员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制度,完善相
6、关激励机制。(七)加强基层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及以下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县级及以下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方法和职业道德教育。三、健全优化工作制度(八)健全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县级统计机构要健全优化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乡镇、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7、统计业务岗位责任、统计工作保密、统计人员考核等相关制度,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乡镇、村居统计机构(人员)要按照县级统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九)着力构建基层统计网格智治组织体系。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落实省全面推开基层统计网格智治工作方案(浙统发(2023)36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基层统计网格化智治工作,明确网格划分原则,科学划分管理网格,着力构建县、乡镇、企事业单位三级基层统计网格组织架构,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体系。企事业单位统计网格应基于行业性质、数
8、量集聚、业务关联等进行统筹设置,原则上同一行业且数量不超过20家的企事业单位为1个网格;企事业单位较少时,可跨乡镇、跨行业建立网格;每个网格应设立一个相对固定的、可一馆多用的交流培训场所。统计网格划分由县级统计机构统筹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基层统计网格智治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格责任制度。县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实际,清晰界定县、乡镇、企事业单位“三级网格”的具体管理职责,在县、乡镇、企事业单位等三个层面打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清晰”的基层统计网格智治责任链条,并逐一明确网格长、副网格长、网格指导员和网格员的具体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的责任体
9、系。(十一)推进基层统计电子台账建设。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乡镇统计机构(人员)要协助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计算机设备和网络,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乡镇、村居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统计工作台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四、推进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十二)健全部门统计工作机制。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部门统计职能的部门应确定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
10、科室、有一个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的“五有”标准。部门要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及时将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报县级统计部门;部门统计负责人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性;要积极配合国家调查队开展相关工作。(十三)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要按照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浙统2018)39号)要求,明确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反馈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
11、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五、切实加强统计工作保障(十四)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树立科学的统计观和数据观,正确对待数据,科学运用数据;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机构编制力量,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把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提高数据治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统计能力,推动统计事业持续、高质
12、量发展。(十五)加大基层统计经费保障力度。各乡镇要将统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基层统计网格化管理、统计调查、大型普查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应为基层统计网格化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结合实际需要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建立统计网格员(企业统计员)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由乡镇负责对统计网格员进行年度绩效评定,经县级统计部门确认,对合格者分类给予适当奖励。各乡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基于辖区内统计调查样本量和各环节工作量,适当配套统计调查工作经费。(十六)加强基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督促指导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考试,充实统计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乡镇、村居统计机构(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各级统计机构应当督促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坚决拒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十七)持续加强统计法治宣传。要把统计法律法规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维护统计法治权威。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统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