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落实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按照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上交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债券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现将债券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受理与审核(一)本所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开展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受理及审核工作。承销机构和计划管理人提交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申请电子材料的流程和内容不变。对确有融资需要但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的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本所将按照有关政策精神予以灵活处理,切实便利市场主体业务开展。(二)自即日起暂缓计算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和中止后触发终止时限,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三)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提高服务效率。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或行业主要包括:1 .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2 .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
3、3 .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包括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支持、防疫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物流、公用事业服务等。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可以申报或发行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且金额占发行金额不低于50%的公司债券,可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发行人申报或发行疫情防控相关债券的,按规定和约定做好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疫情防控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捐赠等非生产性支出。(四)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受
4、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并监督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上述债券如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可先由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开展发行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五)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办理现场沟通、现场咨询等业务,支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二 发行上市服务(一)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可根据疫情情况选择仅安排簿记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作为现场参与人员。发行人可选择授权簿记管理人的方式参与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人律师可选择线上视频连线或查阅监控摄像资料等
5、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投资者可依据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约定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应当对接收的全部申购订单予以保存,并形成申购记录,及时向簿记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承销商告知申购与配售过程。(三)簿记管理人应当加强簿记现场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可适当控制簿记现场参与人员数量,同时应当保留簿记建档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录音、电子和视频等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簿记发行全过程,确保簿记过程公平、有序开展。(四)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按照财政部及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三、存续
6、期管理(一)本所债券业务部设立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可直接或通过受托管理人联系本所进行业务咨询。(二)疫情防控期间需延长回售期间、增设回售、延长转售期间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债券具体情况,本所依规、灵活处理。(三)疫情防控期间需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尽量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确需现场方式召开的,应按照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四)评级机构应充分关注受评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资信变化情况,加强与受评主体的沟通,全面了解其具体偿付安排与外部救助举措后确定相应跟踪评级结论。(五)受托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等中介机构需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合理手段排查风险。受托管理人需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协助发行人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四、其他事项债券市场参与人因疫情防控,在债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本所债券业务部沟通联系。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2022 年 3 月 18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