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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指导和规范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和申报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对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9)(附件1)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单位对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2、建城199745号)(附件2)或服务业节水型单位评价导则(GB/T26922)(附件3)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居民小区对照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26928)(附件4)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第五条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须对照考核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达90分以上(含90分)方可进行申报。第六条每年3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时间。第七条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程序为:(一)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考核。(三)经专家考核组考核通过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授予“福州市
3、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称号。第八条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一)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材料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表,并加盖公章;2、用水企业、单位简介;3、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总结;4、用水企业、单位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要求的基本条件说明,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5、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6、各项考核指标的附件资料。(二)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材料1、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表,并加盖公章;2、居民小区简介;3、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总结;4、节水型居民小区达到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5、附有计算依
4、据的自查评分结果;6、各项考核指标的附件资料。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一式三份(详见附件5-8)。第九条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资料齐全的,由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分批考核评审,考核工作程序为:(一)专家考核组按考核评审标准对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考核。(二)专家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三)专家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考核情况由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五)向申报单位通报考核意见。第十条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相关工作:(一)符合条件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应根据有关
5、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准备和报送工作。(二)接受检查考核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协助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创建和评审工作。(四)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第H条各县(市)区总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予以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正式授予“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得“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单位,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3 .服务业节水型单位评价导则(GB/T26922)4 .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26928)5 .节水型企业报告书范本6 .节水型单位报告书范本7 .服务业节水型单位报告书范本8 .节水型居民小区报告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