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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调查制度】河南省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一、调查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反映河南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情况,满足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二、调查内容本制度是河南省级政府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省级各部门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国民经济核算及统计公报所需要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有关业务、财务资料、行政登记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1省级各部门实施国家有关部、委、局、办等布置的经常性调查、普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2,省级各部门
2、单独或联合开展地方经常性调查、普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3 .省级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业务、财务资料,主要是指部门和单位所辖系统业务核算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年度和定期财务核算资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4 .省级各部门所管辖业务中的与统计密切相关的行政登记资料。5 .统计公报所需的部门统计资料。三、调查对象及范围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省直部门、中央驻豫管理部门和直报单位(简称省级各部门)。省直部门包括省级国家机关,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协会)、法院、检察院等,中央驻豫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双重领
3、导的部门和中央驻豫管理机构,直报单位包括总部在外省(市、区)区域金融机构设在河南的区域管理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办事处)、管辖范围涉及河南的武汉铁路局、北京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等。四、调查方法本制度从省级各部门现行统计调查、行政管理记录中收集综合数据,不向基层调查对象布置调查任务。制度分为通用表和部门表。通用表由多个省级部门报送,部门表由单个省级部门报送。五、组织方式本制度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归口管理,明确每张报表所属子制度、调查频率、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省统计局接收内部单位及联系人等;数据由省统计局相关内部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六、数据发布本制度取得数据部分内容在河南统计年鉴中公开使用,作为内部资料供地方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参考或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