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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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重要基地,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注重教书育人,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振兴科技,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及教学、科研任务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分期实施,并从适应现代实验教学和科研需要出发,确定适当的规

2、模和水平,使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科学管理、学校规模协调发展。第四条实验室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均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尽心尽责、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水平,认真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第五条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并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加强建设,逐步实现实验室技术与装备的现代化。第六条学校应重视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养好、业务水平高、人员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队伍。第二章基本任务第七条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规定,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承担教务

3、处下达的各类实验教学任务,积极组织编写和完善实验教材(讲义)、实验指导用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第八条教学实验室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引进先进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充实并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实验室开放,不断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科学态度、创新精神、良好作风的培养。第九条教学实验室应坚持以教学为主,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在完成实验教学的前提下,重视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实验仪器的开发与研制,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面向社会承担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开发以及技术咨询任务。科研实验室应以科学研究为主,

4、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第十条各类实验室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实验室建设,完善技术装备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同时,应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报废、计量标定等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各类教学、科研任务。第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工作规范,认真贯彻实施,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二条在学校、院(系)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不断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第十三条积极开展校内外实验技术、实验室工作经验、学术和情报资料的交流和协作,并在涉外活动中做好

5、保密工作。第十四条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第三章建设与改造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应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主要依据,结合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经学校批准,并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统一执行。财务、后勤、人事、院系等有关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将实验室房屋建筑、设备经费、人员配备等分别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第十六条建立实验室应以有利于教学、科研,有利于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

6、科技开发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条件;三、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所需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须在3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设置办法一、工作站、测试室、技术室、播放室等不能作为独立的实验室;二、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一般不予重复建立;三、提倡建立多专业、多课程共用的综合性校级实验室(中心)或以一级学科建实验室;四、基础课和公共课实验原则上只建立院(系)集中管理的面向全校的中心实验室或教学实验中心,在校内一般也不重复设置同类实验室。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

7、和撤并必须先经过院系论证,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调整、撤并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教学改革、学科和专业调整以及课程设置的变化,对重复、分散、技术落后、效益不高、管理不善的实验室进行改革,整顿或撤并。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创收基金、学科建设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统筹预算,合理支出。专业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建设尽可能与科研实验室结合起来。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应主要由科研经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解决,不断加大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比重。每

8、年的实验室建设费、设备费、维修费等应纳入校财务计划。设备费和实验室改造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编制使用计划,并予以实施。加强与兄弟院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外资,建设好校外实验实践基地,改善基础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技术装备,为巾建国家和省、部级教学实验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创造条件。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坚持“勤俭办学”、“资源共享”,不片面追求“大、洋、全”,以首先满足实验的基本需要为原则。各院系依据各专业、学科发展以及各类学生培养的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精打细算,首先建好学生收益面大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然后建专业实验室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并逐步实现

9、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的现代化。第二十一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技术革新和功能的升级改造。对研制、技术革新和功能升级改造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且有创新者,可作为科研成果,并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维修改造要根据实验需要的条件(恒温、恒湿、超净、屏蔽、避光等)和大型仪器设备的保养需要提出合理的方案,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苏州大学实验室改造管理办法实施。第四章体制与机构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在主管校长领导下,逐步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校级中心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等由学校直接管理;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10、由所在院(系)主管;基础(专业基础、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包括公共基础课实验室,以一级学科建立的专业实验室或省级以上教学实验中心等均由院系统一管理;少数规模大,技术、师资力量强的专业实验室可由教研室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二十四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院(系)和校级中心实验室由一名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一名实验室业务负责人协助处理日常有关事务。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各院(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和校办、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

1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根据需要聘请的专家组成。该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论证与布局及其科学管理、实验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合理建议。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七条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工人都是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素质较高的,相对稳定的队伍。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在政治、业务、生活、培养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第二十八条以实验室岗位以及教学科研任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

12、作量、在校学生数等为依据,由人事处、实验室管理部门和院系负责测算并确定实验人员的编制。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院系要在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各人不同的岗位制订细则。在设置岗位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岗,充分利用人才资源,防止忙闲不均。第三十条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应选拔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组织能力,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团结合作精神好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省级以上实验中心,基础、专业基础、技术基础课实验室和校、院(系)中心实验室主任由副高职以上人员担

13、任。各级实验室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系)正式聘任或任命。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院(系)指定1?2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管理、养护、维修和卫生、安全工作。设仓库或总实验室的院(系)应根据不同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充分认识实验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注意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人事部门统一安排下,各院系每年要做好实验人员的工作考核、评比、工作量的评定、表扬和奖励。在对实验人员所做的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考核的基础上,合理地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酬

14、金。第三十三条重视对实验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实验室文明建设。实验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教书育人,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四条重视实验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鼓励他们通过成教、在职研究生或脱产进修等继续教育形式提高学历和业务知识水平。实验技术人员、工人的培训、进修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鼓励实验人员在保证完成岗位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学术和教学研究,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对实验人员所取得各类研究成果,学校按科研奖励条例予以奖励。第三十六条实验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主要依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

15、绩、业务水平,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八条学校和院系对实验室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院(系)、实验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实验室管理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认真抓好每个教学环节,做好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修订,教材、教学参考(指导)书的建设,建好实验项目卡片,制定实验教学规范和考核方法与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监测。第四十条加强实验室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实验室守则、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建设、人员管理、物

16、资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与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定期作出对照总结。第四十一条及时收集、整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仪器使用与维修、实验室建设等基本信息,做好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按时上报。第四十二条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管、养护工作,保证帐、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并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严格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执行好赔偿制度,减少仪器设备故障和损坏。第四十三条做好检测仪器的计量认证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优质服务。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第四十四条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做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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