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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科(201622号阳光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引导全院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推进学风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光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办法将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第四条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
2、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二)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
3、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三、禁止行为第五条在从事科研、教学以及相关工作和活动中,应杜绝以下行为:(一)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4、(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五)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而在本人发表的作品中盗用他人署名。(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A)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
5、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等。四、调查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阳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举报。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0天内进行处理,可以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部)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然后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第八条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同时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院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委员会应在该事件立案的同时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调查组应在立案后45天内向学术委员会提
6、交调查报告。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院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对该报告进行审议,做出明确调查结论及相应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第十条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天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天内通知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重新审查。复议审查可以以书面审查形式进行,也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复议必须在30天内完成,复议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实行不公开原则,保护
7、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五、惩戒措施第十四条对经调查确认的学术违规事件,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以下惩戒措施:(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当人事警告训诫、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暂缓申报项目、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处分;(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恶意或不负责任
8、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中的惩戒措施执行。第十六条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阳光学院2016年12月21日阳光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