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060475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5.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订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以及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督促、帮助被监察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能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贝1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第七条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设备、设施

3、、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四)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况;(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二)根据举报

4、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五)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除采取现场监察的方式以外,节能监察机构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实施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第十二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

5、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第十三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可以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第十四条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的,应当按

6、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二)被监察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三)被监察单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第十五条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但无权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六

7、条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整改或者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等。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不得拒绝或者妨碍节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违法进行的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第十九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8、。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二十条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四)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五)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I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