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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律师、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企业代表等行业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主要是:(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的具体事务;(二)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根据需要对特邀行
2、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四)收集、记录、整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七)其他有关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第四条(配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聘任第五条(受聘条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熟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知识;(三)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监督职责的意愿,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聘任程序)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定向发函,明确选聘名额、条件、期限等相关事项;(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提出拟聘人选;(三)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四)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拟聘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聘期)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原则上续聘人员不得超过聘任总人数的30%且续聘不得超过两届。聘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第三章履职第九条(工作职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二)受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
5、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三)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五)市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第十条(权利范围)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三)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规违法、不当行为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纠正建议。第十一条(纪律要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
6、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二)保守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五)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字样;(七)正确使用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不得
7、转借或者另作他用;(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回避)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或由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回避:(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二)与本人管理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第十三条(人身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干扰、阻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利,不得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干扰、阻挠特邀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利或者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亮证监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第
8、十五条(监督报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30日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30日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十六条(监督建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
9、,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第四章解聘第十七条(自动解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届满未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第十八条(提前解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提前解聘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列入失信记录的;(二)连续3次以上无故缺席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培训等活动的;(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的;(四)有严重损害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行为的;(五)因工作或生活地变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七)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第十九条(回收证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聘期届满或者被提前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主动将三亚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解释主体)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