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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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深圳市司法局组织各区各部门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现拟集中修改13项市政府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文,具体说明如下:一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

2、相应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关于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二次修正)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

3、”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单位用户对计划用水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关于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的修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9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建议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并按

4、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内容。四关于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将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与上位法衔接,建议将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机关不依法提供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五、关于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2009

5、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关于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2009年6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第二十三条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与上位法衔接,建议将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2009年3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四)行政机

7、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修改为“(四)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八关于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8、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九关于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为规范表述,建议相应将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关于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改)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

9、十三条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与上位法衔接,建议将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一关于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2002年8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的修改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为规范表述,建议将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单位对

10、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被征用土地单位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二、关于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的修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在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为与上位法衔接,并按照上位法规范表述,建议将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

11、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三关于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修改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体制、程序等规定,为与上位法衔接,建议将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渔监的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农业局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修改为“对渔监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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