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林业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司法碳汇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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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在林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司法碳汇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化贵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助力国家“双碳”目标战略,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创新,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规范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办理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放火、失火等林业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或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开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生态环境修复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以下简称“生态修复、赔偿”),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应当贯彻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修复优先与损害赔偿相结合,原地同质直接修复为主,异地同质、同地异质或异地异质等替代性修复为辅

3、,综合考量修复、经济和执行效果,选择适用最优生态修复和赔偿措施。第三条受损森林资源可以原地或异地修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规定执行,技术标准和费用评估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394号)、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执行。修复义务人应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并对所补植林木承担三年抚育管护责任。修复义务人拒不修复或修复未达到国家或者相关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修复义务人承担。

4、修复义务人主张异地修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修复义务人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受损森林资源无法原地或异地修复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或民事公益诉讼,需告知修复、赔偿义务人负有修复受损森林资源及赔偿期间功能损失的双重义务,引导其自愿以认购林业司法碳汇、森林资源管护劳务抵偿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并与林业主管部门磋商签订替代性生态修复、赔偿协议,确定相应修复、赔偿的方式、期限、费用等。第五条替代性生态修复、赔偿协议达成前,县级以上林

5、业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与磋商。人民检察院如对修复、赔偿方式等提出监督检察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赔偿义务人重新磋商。第六条替代性生态修复、赔偿协议达成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修复、赔偿义务人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应督促、支持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条经磋商未能达成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修复义务人又拒不履行原地或异地修复的

6、,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八条在征得受侵害权利人同意前提下,责任人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并签订替代性修复、赔偿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用认购林业司法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赔偿:(一)原地或者异地修复均不具备修复条件,或修复明显缺乏合理性、科学性,无法进行修复的;(二)虽经修复,但不足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的;(三)其他可以适用认购林业司法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赔偿的情形。第九条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时,达成的替代性生态修复协议约定以认购林业司法碳汇方式替代履行受损森林资源修复责任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评估鉴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名林业专业技

7、术人员参照原地或异地修复所需费用标准,足额测算认购的林业司法碳汇,出具认购林业司法碳汇意见书,并随附评估鉴定人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达成的替代性生态赔偿协议约定以认购林业司法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赔偿责任人与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流程,并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森林(试行)规定,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计算森林生态环境损害量,足额认购林业司法碳汇。不予

8、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参照贵州省不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清单(试行)执行。第十条认购林业司法碳汇,可以根据贵州省林业碳汇发放情况认购森林碳票等林业司法专项碳汇产品。认购前应当经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核证,并通过贵州省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核销,不得再次交易。核销后受益人为林业司法碳汇产品提供方,包括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碳票登记、申请、变更、交易等程序办法应当符合贵州省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林业司法碳汇认购金应由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专项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以弥补受损森林资源。第H条刑事案件被告人因同一破坏森林资源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赔偿(含替代性修复、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将其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司法碳汇专家人才库,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开展林业司法碳汇替代修复、赔偿工作予以技术支持,必要时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第十三条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具体流程和期限。已出台相关机制的试点市(州)应以本指导意见为准进行调整优化。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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