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68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现有公司债券创新品种规则体系,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和产品优势,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一一绿色公司债券,并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修订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一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同时废止
2、。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13日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巩固扶贫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南交易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弓I。第一条本指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一)企业注册地在脱贫摘帽不满五年的地区,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的公司债券;(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
3、购或者偿还项目贷款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发行乡村振兴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特别规定。第四条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确定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金额应当不低于70%,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偿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还借款等。支持乡村振兴领域包括支持发展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优化乡村就业结构、健全乡村产业体系、完善乡村基础设施等。第五条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应
4、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主承销商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第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峡露上述内容。第七条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乡村振兴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乡村振兴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第八条符合要求的乡村振兴专项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校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