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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师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在师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
2、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A)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
3、金投向前款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兵团相关部门审批的各类政府投资,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兵团对使用中央和兵团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第五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
4、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六条工作原则(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5、;(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本级财政可用财力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防范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五)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第七条工作分工师
6、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师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可用财力情况及师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类投资项目,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师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师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第
7、八条依托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立师政府投资项目库。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三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师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三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九条师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三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财政规划衔接,编制师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对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
8、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一)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师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支持,以免形成新增债务)。每年12月31日前由师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师审批。(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9、的,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师批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师批准意见,当年7月左右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三)师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师年度投资计划,严格落实各项目年度资金拨付额度。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师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好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四)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2 .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年度政府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3 .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4 .是否为代建项目;5 .其他应当
10、说明的情况。第三章项目决策评估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十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和开发等前期工作。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的基础上
11、,报师行政常务会议审议决策。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一般采用以下流程:(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拟实施该项目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论证报告含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用地情况;2 .项目建设地理位置;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划符合性;4 .项目成本分析,包括建设成本、融资成本、运行养护成本;5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含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收益分析、资金平衡方案、本级财政收支状况和承受能力分析;6 .项目绩效分析;7 .结论和建议。(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估论证会议,对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估,作出是否提交师
12、行政常务会议决策的决定。(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请师行政常务会议研究决策,行政常务会通过后报请师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策。使用师本级财政资金IOOO万元以上,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使用师本级财政资金的,由财政局及师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同时由师行业部门牵头对项目方案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提请分管师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师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来源、项目方案评估论证结果及分管师领导专题会议纪要提交师发展改革委会,由师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每月10日前报师行政常务会议审议,行政会审议通过后报师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
13、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由师发展改革委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单位按照评估论证和师党委常委会议决策结果执行。第十六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第十七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召开听证会、公示公告等方式),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十八条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依据师师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师办发202344号),切实履行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监管责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聚焦主业发展,
14、突出质量效益,严格按程序开展评估论证,应当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国有企业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师及其所属行业部门不承担偿债责任。国有企业对存量债务应当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债务风险。第二十条坚持剥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政府融资职能,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只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主要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第二十一条严格规范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管理行为。(一)师、团及相关部门不得授意或者以行政决
15、议方式,违规将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交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筹资承建;(二)师、团及相关部门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三)师、团及相关部门不得在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决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四)师、团及相关部门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五)师、团及相关部门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六)师、团及相关部门对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采取代建方式,委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七)师、团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新组建只具有政府性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
16、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师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核准、备案。有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第五章项目审批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初步设计及概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符合兵团、师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求的,应同时录入兵团、师重大工程项目库。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