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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标准(试行)为落实单位自我管理主体责任,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管理制度1、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仓库保管员、安保部门负责人等涉易制毒岗位从业人员任组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须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
2、知识,无毒品违法犯罪记录3、单位应制定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网络及各岗位从业人员职责、完善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张贴上墙。4、单位负责人要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逐人签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管理制度。5、单位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岗位从业人员(包括专管员、仓库保管员、使用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公安机关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及时落实培训整改。6、严格执行凭证购销、运输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查验购买单位的购买证、运输证是否齐全后方可销售。7、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处置
3、制度。二仓库标准8、易制毒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储存在专门仓库中,并设有明显的标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制度。9、储存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必须安装必要的通风装置,并保持仓库干燥,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储存库房、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11、采用储罐等设施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应设有明显的标识、落实专管责任人员。12、试剂类小包装易制毒化学品应储存在专门场所或试剂柜中,双人双锁保管。三流向登记13、仓库保管员是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的第一责任人。14、易制毒化学
4、品进、出库,仓库保管员必须进行核查,并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台账上如实登记。15、台帐登记必须真实,登记项目完整、清楚,责任到人。16、一本台帐只能登记一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向,不得将两种以上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混合登记在一本台帐上,台帐应能直接反映易制毒化学品库存数量,做到帐、物相符。17、登记台帐必须妥善保管,无缺损,资料保存两年。四情况报告18、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19、经营单位应当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于销售之日起五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5、售情况于三十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19、第一、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将涉易制毒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20、化工企业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等设施设备的,应当自出租或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报告。21、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销毁处置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单位或其从业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抢、被盗的;(2)发生涉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3)关停并转及租赁企业在处置易制毒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及租赁厂房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