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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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各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

2、督所辖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第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运行企业”)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管措施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一)指导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制定监管方案,规范监管工作;(二)每年组织行业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运行

3、企业设施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和运行企业有关政策标准贯彻情况等;(三)不定期组织行业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运行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并提供日常技术咨询和指导;(四)利用全省管理信息平台,对垃圾焚烧设施主要运行情况进行在线检查和综合研判;(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督促整改,对管理未达到要求、发现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直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条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县级部门(以下简称“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可以采用信息化、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预防

4、和及时查处运行企业违法排放和数据造假的行为。第七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要求,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明确财政结算和奖惩条件。第八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评价机制,定期(根据垃圾处置费结算周期确定)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可参考附表1),评价结果与地方财政结算的垃圾处理费相关联,促进运行企业加强自我管理。第九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安排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力量不足或者达不到要求的地区,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第十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见附表2)、环境保护等要求,以及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特

5、许经营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第十一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运行企业进行监管:(一)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驻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和相关报表等运行台账;(二)现场检测。根据实际需要对运行作业的相关环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运行效果的重要依据;(三)在线分析。建立健全对设施计量、系统运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排放等信息的在线管理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和环保耗材等控制参数的检查分析;(四)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本办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向运行企业制发督办函,并督促整改;(五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二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管理制度,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监管评分、隐患排查整治、督办整改等相关台账,并做好各类工作资料和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每月汇总监管工作记录,按时梳理年度监管工作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紧急或者重大的特殊事项,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及时发现和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设施达标运行。.第三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十四条运行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具备进厂条件前的5个工作日报告设施运行监管部门。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

7、安排垃圾进厂,并启动对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进厂垃圾计量。运行企业应当遵循“分类计量、分级管理”和“一车、一牌、一品类、一任务”的原则,使用车辆号牌作为电子身份认证信息,对进厂垃圾进行计量,实现计量数据的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全省焚烧处理设施数据共享平台。运行企业在生活垃圾进厂计量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规定配备双向计量设备(电子称重计量系统等),如实记录生活垃圾、二次污染物(包括飞灰、炉渣等)、生产耗材的计量数据;(二)保证计量设备正常运行,按要求定期委托法定的校验机构校核至合格;(三)计量软件系统的管理设置和升级改造应当符合远程监管系统对接的要求,确保系统运行稳定、传输及时准确

8、、数据保存安全;(四)计量设备发生故障,产生无法计量事故时,应当及时上报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并采取人工计量(可按同车前7天平均装载量计)记录,运输车辆和随车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工计量;(五)运行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接收、处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确需接收、处理的,应当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六条运行检查。包括检查运行企业各类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维护规程的制定,设备、仪器仪表的检修维护以及定期检验、标定,计量工具和运行数据的准确性。运行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一)制定运行规程,保障规范运行,做好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

9、保养;(二)加强启停炉以及正常运行时的炉温管控;(三)落实相关连锁、保护、自动控制措施;(四)按时真实准确上报运行报告和报表;(五)每年年底向设施运行监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运行维护计划,确定垃圾配送计划。因突发情况确需调整运行计划的,应及时补报;(六)按照国家、省和有关提标改造或者整改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专项方案。第十七条安全检查。包括检查运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指导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措施等。运行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

10、领导,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配齐各类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二)规范执行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以及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特种设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在职轮训和安全员专业培训;(六)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节前检查等,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七)落实病媒生物及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履行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应急处置。运行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组建专职(兼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二)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物资

11、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四)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第四章环境安全要求第十九条环境安全监管包括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运行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使用情况、环保耗材质量和用量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并遵守以下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一)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的要求;(二)建立二次污染物管理台账,妥善处置炉渣、飞灰、渗滤液、沼气、臭气以及其它各项污染物;(三)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

12、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材料,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管理,严禁委托无资质第三方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四)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企业例行监测结果及时公布(监测内容及频次详见附表3);(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及环境治理台账,包括日处理量,气、固、液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加强对环保耗材的质量、添加量的检查;(六)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监控数据显示屏;(七)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时准确、客观标记运行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做好设备的维护、校准,确保在线数据正常稳定;(八)真实、准确、

13、完整、有效地记录和保存运行参数、环保检测监测等报表报告。第五章等级评价及复核第二十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式运行满一年,应当及时申请无害化等级评价,达到无害化等级的处理设施,所处理生活垃圾量计为无害化处理量。第二十一条无害化等级评价程序包括自查、初评和评价。自查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并将自查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初评由各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自查结果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完成初评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第二十二条等级初评、评价采用审阅材料、现场检

14、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专家库,各地组织无害化等级的初评专家,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四条无害化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达到无害化等级评价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一轮复核评估,并将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复核评估参照无害化等级评价的相关标准及基本程序。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等级评价及复核评估结果核定设施等级,对未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按照不达标认定,并通知当地设施运行监管部门。评价及复评结果与园林城市(县城)、洁净城市创建挂钩,同时抄送创建卫生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县城)、文明城市

15、(县城)的省级主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做法,细化完善对所辖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的指导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评价内容序号评价项目评价内容1垃圾收储与计量1.垃圾运输2.垃圾计量3.进厂垃圾量4.垃圾品质管理5.卸料大厅管理6.垃圾池管理2工艺控制1.处理能力2.炉膛负压控制3.主控温度区控制4.ACC自动投入率5.锅炉省煤器出口烟气氧含量6.辅助燃烧器7.炉渣热灼减率8.余热利用9.仪表设备3污染控制1.环境监测2.烟气指标控制3.环保耗材用量控制4.烟气处理系统运行5.飞灰处理6.危废处理7.炉渣处理8.污水处理9.噪声控制10.臭气控制4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管理2.操作票与工作票规范执行3.职业健康4.特许经营协议和投标承诺履行5.监管工作配合6.制度建设7.人员配置8.能耗管理9.资料管理10.厂容厂貌注:评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附表1所列内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管主要规范和标准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 .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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