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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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7号)、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淮安市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省下达的省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与市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中央和省财政另有

2、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编制;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各区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提出市级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指导和监督开展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

3、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第五条市级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支出,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六条各区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区级分担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严格落实以区为单位的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鼓励各区从实际出发,在中央、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整合涉农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各区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4、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道路;(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六)农田输配电;(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3)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苏政办发202321号)执行。自然损毁工程修复支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各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资金的1%从省级及

5、以下资金中据实列支;田间道路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40%。第八条区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6%的上限内,据实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上述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上述必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时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会议费等。第九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

6、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十条市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组成部分,资金分配以年度省级分解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及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规模为基础,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可以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第十二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预算通过财政转移

7、支付下达,各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项目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报账和拨付资金。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用款计划。各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工程实施单位、设备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单位,形成实际支出。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不得违规将国库资金拨入财政专户,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

8、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第十四条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十五条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第十六条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除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拨付完毕。在项目竣工前,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结转的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

9、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调整预算。第五章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第十八条各区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第十九条各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

10、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第二十条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注重加强监督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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