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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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龙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政府、区直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办(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顾问形式】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单位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而聘请的,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各单位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一)依据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

2、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二)依据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各单位单项或者多项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项法律顾问。第四条【管理体制】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O各单位负责落实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专门机构,承担聘请、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第五条【工作原则】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工作范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包括:(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

3、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字技术规范等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谈判,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及合同、协议;(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意见;(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维稳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参与协商或者谈判;(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法律培训;(七)协助聘用单位行政执法,对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裁量、执法文书等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或者法律论证会议,并发表

4、法律意见;通过讲座、案例讲解等方式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培训;(八)承办聘用单位交办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涉法事务等。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依据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确定。第七条【工作要求1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事项的背景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以及相关事实,独立自主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工作要求2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口头咨询意见的,聘用单位应当在事后及时形成工作记录留档保存。政府法律顾问对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5、。第九条【采纳要求】各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听取、采纳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的专业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报送要求】各单位提交区政府审议事项,属于需区司法局出具意见的,应当一并报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或者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一条【资格条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

6、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律师、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本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选聘要求】各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选聘。第十三条【购买服务】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服务人员、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利益冲突防范、保密条款、考核评价、违约

7、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第十五条【权利享有】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三)按照规定或服务合同约定获取合理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义务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各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

8、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在外从事营利性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解聘机制】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四)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

9、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备案机制】各单位聘请、解聘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分别在合同签订、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服务合同复印件、法律顾问备案表、解约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区司法局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管主体】区司法局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区司法局主要通过向聘用单位发问询函、建议函、提醒函、指导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等方式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条【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范围。第二十一条【意见监督】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质疑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发出问询函,要求该单位政府法律顾问说明情况。聘用单位

10、应当要求该政府法律顾问在七个工作日内针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向区司法局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区司法局发现各单位应当听取和采纳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和采纳,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要求聘用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第二十二条【解聘建议函】区司法局经审查发现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存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发建议函,建议其解聘该政府法律顾问。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各单位应当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细则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常年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应当在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结束后三十日内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作为续

11、聘、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如下:(一)履行职责情况(专业水平)。包括年度或专项履职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响应时效、服务团队协调与配合程度,参与复议及诉讼能力,法律意见书是否引用法律法规准确、事实梳理是否清晰、法理分析是否充分、风险提示是否到位、应对建议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较强操作性等。(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职业道德)。包括是否存在违背政府法律顾问义务和合同约定事项,是否受到单位处分、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三)创新开展工作情况(社会责任)。包括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其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主动建言献策,主动参与

12、法治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得到肯定推广等。第二十五条【评价不称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价为“不称职”:(一)负责审查的行政行为被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被撤销,且经聘用单位认定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负主要责任的,但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时提出法律意见,未被聘用单位采纳的除外;(二)为聘用单位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案件,提出的应对思路存在法律适用或认定事实方面的明显错误,或者未及时向聘用单位提出预警、报备,导致复议、诉讼案件结果对聘用单位不利的;(三)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未进行充分分析论证与依据检索,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四)负责审查的

13、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而未提出的;(五)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单位处分、行业处分的;(六)有其他不适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结果报送】各单位应当按时开展考核评价,并在考核评价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情况。第二十七条【考核监督】区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区司法局对各单位不认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造成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不规范的,可以向各单位发出提醒函,各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意见书、考核评价

14、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采用多种服务形式,对其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的服务事项、相关意见和建议或者处理结果等进行记录,形成工作台账。第二十九条【工作报告】各单位应当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及时报送本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涉法事项、合同协议文本等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本单位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的情况等;(二)本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不足;(三)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应当于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专项政府法

15、律顾问工作情况有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成果汇总、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等。第三十条【责任追究1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2各单位违反本办法,重大决策或重大涉法事项不经法律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导致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第五章工作保障第三十二条【履职保障】各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各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与交办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第三十三条【协助配合】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由聘用单位书面通知或者进行协调,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经费保障】各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参照制定】驻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三十六条【范围计算】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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