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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市道路开搀占道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有效整治占道施工扰民、反复开挖等行为,改善群众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统筹安排、规范审批,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着力构建职责明晰、全面覆盖、统筹协调、管理高效的城市道路开挖施工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保障道路运行效率,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及城市形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事项。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
2、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路沿石至建筑物之间的部分,以及路肩、道路两侧排水沟等附属市政设施。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管线、安装杆线等施工需要破损路面,以及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第二章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第四条开挖占道施工须办理临时开挖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占道开挖涉及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的,应依法向县城市管理局办理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树木审批手续。第五条申请临时开挖占道施工,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开挖占道施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道路开挖施工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有关文件;2 .申请占道施
3、工的,提交占道范围平面图;3 .道路上要设置构筑物(管线单位控制柜、各种井盖等)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有关文件及设置构筑物的效果图;4 .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受理临时开挖占道施工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开挖占道施工申请人一般为建设单位。电力、自来水、燃气、通讯等建设需开挖城市道路一般由各管线单位申请办理开挖审批手续。需交纳相关规费的,按XX县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管理办法交纳相关规费。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工序衔接,尽量缩短工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开挖城市道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
4、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大修的城区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施工的,应报县政府批准;5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6 .占用开挖单位存在未处理的违规、违章记录(含擅自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赔偿款及罚款未缴纳)、开挖修复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7 .全县重大活动期间。第八条开挖占道施工有下列影响交通行为之一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审查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应提前5天将挖掘地点、范围、期限等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后,方可施工。1 .占用机动车道施工、影响交通的;2 .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导致非机动车、行人需借机动车道通
5、行的;3 .其它影响交通通行的行为。第九条重点、敏感路段或较大型、施工工艺复杂的施工项目,县城市管理局应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管、通讯和管线单位及相关单位对项目开挖施工方案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第十条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方的燃气、电力、通讯、自来水、污水等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修工程需开挖城区道路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县城市管理局报备,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含主干道、支路等)未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应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其他管线单位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管线需求单位全程参与,做到同步设计施工。各管线单位在道
6、路建设时同步建设管线,无需再由各管线单位分别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涉及开挖路面路径达IOO米以上(含100米)时,县城市管理局应及时通知各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在接到县城市管理局征询函后应及时反馈,有开挖需求的须及时申请联合开挖,原则上同一区域,在申请开挖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开挖。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开挖占道施工项目,建设单位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临时开挖占道施工现场应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和行政许可文号、施工范围、施工起止时间等,并张贴开挖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一般按50
7、CnIX70CnI规格设置,公示牌在施工完工前损毁的,应当重新设置。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开挖施工现场管理1 .道路开挖占道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审批许可确定占用或开挖城市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文明施工要求和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制定施工计划。2 .在施工建设中,建设单位要配备好协助交通疏导的人员,一旦堵车,要及时疏导。3 .开挖占道施工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及时回填、修复,并通知县城市管理局组织验收。4 .开挖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5 .横跨
8、城市主干道的开挖原则上采用顶管等非开挖施工技术进行。6 .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围挡。在施工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将围挡拆除。夜间或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应在围挡处增设临时照明设备和警示灯。7 .开挖城市道路前建设单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遇到挖掘项目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与管线单位联系,采取必要保护措施。施工中遇到管线交叉冲突时,应暂停施工,通知管线单位,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遇到测量标志、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擅自移位、损坏。损坏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予以赔偿。8 .开挖城市道路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
9、环境整洁。材料应按规定堆放整齐,砂、石、水泥等材料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等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沟渠;渣土、废弃物不得回填,不得堆置。9 .对较长的路段应分段分时施工。开挖城市道路超过IOO米以上(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须实行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开挖一段,恢复一段。开挖主要道路、路口和横穿道路的,须提前设置便道或及时采用厚度不低于16mm的钢板铺垫等措施,确保道路交通顺畅。交通高峰期须停止施工(非交通繁华路段除外)。第十六条道路开挖回填修复标准1 .回填材料应采用具有
10、一定级配的透水性良好的材料,一般使用中粗砂、级配碎石垫层或水泥混凝土等快速形成稳定的材料不得使用建筑渣土、淤泥、种植土。摊铺垫层时应当均匀一致,采用合适的机具、机械分层实施。无明显粗细料分离现象,平整、坚实。2 .沟槽回填时,对沟槽内原有管线设施应有保护措施。回填材料可采用粗砂或混凝土等回填灌注,槽内设施顶部以上回填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时,应对所埋设施进行加固保护。3 .人行道开挖修复,外观样式须尽量与周边道路协调一致。第三章城市道路开挖占道施工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县城市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道路开挖回填修复标准,开挖修复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视情况完工后一年内再次组织复验,未达到修复质量要求,不予验收通过,责令开挖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挖占道施工或超时、超面积开挖占道施工的,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或限期整改。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