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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为了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三、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2、。四、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五、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六、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七、对怕潮(如乙快)、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八、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九、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十、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