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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扩位证券简称的通知(上证函(2022) 88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展示与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一扩位证券简称,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 www. sse. com. 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一扩位证券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二年六月十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7号一扩位证券简称第一条为规范扩位证券简称的使用,便于市场主体理解
2、扩位证券简称含义及功能,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所在保留现有证券简称的基础上,为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及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提供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是指用于标记相应证券的简称,其使用的字符数不少于现有证券简称。第三条 扩位证券简称最长不超过15个汉字(30个字符),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人应当预留充足字符用于设置证券特殊标识,基金管理人应当预留至少2个字符用于设置证券特殊标识。第四条 扩位证券简称和证券简称应同步设置相同的证券特殊标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特殊标识及其含义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一证券特殊标识。第五条 本所在行情信
3、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及本所网站中同步展示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会员、行情信息供应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增加展示扩位证券简称,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行人按现有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展示证券简称,无须展示扩位证券简称。第六条 发行人、基金管理人设置扩位证券简称,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与本所市场已使用的证券简称或者扩位证券简称相同或高度相似、容易混淆;(二)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三)与自身业务或者品种特点无关,可能误导投资者;(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审慎设置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4、关登记的公司全称,在证券简称的基础上适度扩展,并与主营业务相匹配。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变更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扩位证券简称的,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可向本所提交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知本所为其办理扩位证券简称变更,且应当在变更日前3个交易日披露拟变更的情况。为体现简明性,建议扩位证券简称的自定义部分(即证券特别标识以外的部分)不超过8个汉字(16个字符)。第九条 在本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证券简称发生变更的,其扩位证券简称相应变更为新的扩位证券简称,上市公司可同步或者单独启动扩位证券简称变更申请流程。第十条 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本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特殊品种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鼓励使用“短期”、“可续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例如*绿色公司债券、*绿色ABS、*绿色企业债券)字样,突出品种特点。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