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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标准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具体评选标准如下:一、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六)质量管理
2、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二、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中国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对中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三、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一)申报组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二)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取得申报推荐意见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还应当提交申报推荐意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