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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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信用评估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力度,准确评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成效,综合判定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信用等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信用等级主要判定因素包括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违法违规问题被投诉、行政处罚及表彰奖励情况等监管记录。第三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监管与奖惩评价按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分配不同的分值,综合确定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信用等级。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IOO分,扣分项分为20分、10分、5分三种情形,20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10分为较严重失信行为、5分为轻微失信行为;加分项分为5分、10分、20分、30分三种

2、情形,获得街、乡镇奖励或表彰的加5分,获得区级奖励或表彰的加10分,获得市级奖励或表彰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表彰的加30分。第四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一)因未遵守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公安、规划、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卫生、民防、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二)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便利,涉及违法犯罪,被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三)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第三方的。(四)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提前九十日书面告知

3、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五)未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项目交接时,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七)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市级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第五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一)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按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街(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二)物业承接查验时,未按规定对移交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

4、场地进行检查验收,且未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的;或未按规定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全体业主的。(三)未按规定建立本项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及紧急疏散、电梯困人救援、高空坠物、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专项应急预案的;已建立各类应急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的;发生高空坠物、公共卫生安全、火灾等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四)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上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

5、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等应当公示的信息,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的。(五)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上,存在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六)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其他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区级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第六条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一)未按规定委派物业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中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负责人,并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的。(二)未按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一至五级标准,提供相对应的客户接待、应急报修、意见反馈等基础服务,落实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6、运行养护、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要求的。(三)未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分类标识,未落实每日清运1次生活垃圾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四)未按规定落实装修装饰登记办理、管理协议签定、日常巡查等制度,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的。(五)未建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和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六)对服务范围内出现的违反治安、规划、消防、环保、市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

7、服务人未履行及时发现、劝阻责任;劝阻无效的,未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七)未按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职责,经本市住建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街乡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A)因物业服务不标准不规范,被列入街、乡镇物业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范围的。第七条根据分数将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信用行为分为四等九级等级,由高至低分别为A、A-、B+、B、B-.C+、C、C-、D级,具体评价标准如下。信用等级评估表信用监管等级信用评分奖罚评价得分A级A级120分(含)-130分(含)A-级110分(含)T20分(不含)B级B+级IOO分(含)T1O分(不含)B级90分(含)Too分(不含)B-级80分(含)-

8、90分(不含)C级C+级70分(含)-80分(不含)C级60分(含)-70分(不含)c-级50分(含)-60分(不含)D级0分(含)-50分(不含)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估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建立风险等级评估档案台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及时归集信用信息,具体组织信用等级评估工作。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更新信用等级评估档案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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