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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2022年6月8日)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我省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齐“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十四五”时期,各市(州)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市(州)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以省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3、二、重点举措(一)逐年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市(州)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的方式进行计提,2022年至2025年的计提比例应分别不低于5%、7%. 9%.10%o市(州)可对所辖县(市、区)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委、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市(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由财政厅根据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二)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省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地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建立市县留用为主、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
5、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级财政从各地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10%,在各地之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市、区)的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成都平原的水田恢复建设。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向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倾斜。市(州)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所辖县(市、区)统筹办法。(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市(州)、县(市、区)按规定计提和省级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乡村振兴
6、。市、县政府可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在资金安排序列上,坚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首位,在按规定标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其他支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
7、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根据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8、压实工作责任,抓紧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各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于2022年7月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省委农办,由省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工作措施应包括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分年度目标、对所辖县(市、区)的计提办法、市级统筹办法等内容。省委农办、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会商,协调解决问题,形成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进工作落实。(二)强化考核监督。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市县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加强省级统筹资金管理,指导各地管好用好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方面支出。用好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