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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健全和落实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施工方案,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切实做好“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2、所有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操作证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各工程、工序施工前均应由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
2、前加以检查,确认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3、专职安全员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结合安全生产制度和有关规定,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严重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勒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4、施工现场各种用电器具及有关机械设备,都必须按安全规定设置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每次使用前,尤其是受潮淋雨后,都必须由电工检查,确认性能可靠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楼层竖向及水平的输电电缆必须严格按用电设备的机械性能及供电要求进行选择电缆规格。同时必须时刻注意好电缆的安全保护工作,严防破损漏电。现场机电维修人应该经常检查设备触电、漏电保护是否完好有效,电动机械及工具应严格按一机一闸制接线,并设安全
3、漏电开关。5、施工现场夜间施工时,必须配备足够亮度的照明灯光,现场电工加强值班,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具,确保施工部位的照明需要。移动照明灯具,必须用手持式专用移动行灯。严禁使用碘铝灯。6、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经常检查工作面的安全设施,杜绝、消灭有关的违章行为。7、施工现场任何人严禁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如确需拆除,须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商议后,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由有关工种进行操作。8、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电气设备的接地点应由单独的接地点与接地干线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点。9、在低压线路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钢结构作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上不加装熔断器或断路设备。10、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行合闸。线路故障的检修应由专职电工负责,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1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和土制电加热器具。12、发生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苗子)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苗子)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13、传输材料严禁从高处往下投物件。14、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