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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发生与流行,消除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病的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2、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碎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病种。第三条地方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地方病防治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
3、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病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地方病的监测、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和宣传材料,增强地方病防治意识和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
4、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防治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病及其危险因素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预测地方病流行情况、危险因素消长趋势,提出地方病防治对策,开展防治效果的考核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碘缺乏病防治应当采取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对市场销售的加碘食盐加强监督检查。为满足碘缺乏地区特定
5、人群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指导食盐批发企业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并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水源性高碘危害和饮水型地方性氟、碑中毒的防治应当采取改水降碘、降氟、降碑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水源性高碘地区和生活饮用水氟、碑超标地区组织实施水源置换、水质净化处理、城镇供水管网延伸等改水工程,并会同同级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检测水碘、水氟、水碑含量等指标,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尚未采取改水降碘措施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应当供应未加碘食盐。第十三条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应当采取改良炉灶、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第
6、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先在地方病地区实施改水、改良炉灶,安排新型能源建设项目等防控措施。第十五条大骨节病防治应当采取改善饮食结构、改善环境卫生、易地搬迁等措施。第十六条克山病防治应当采取改良水质、改变饮食习惯、改善环境卫生、改善居住条件等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地方病防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克山病病区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使用种植新技术,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在防寒、防烟、防潮等方面改善居住条件,降低克山病发病风险。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当配合做好线索调查、信息录入、建立档案、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和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并按照
7、国家规定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等地方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做好地方病患者诊断治疗、信息报告工作,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第三章保障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将各病种监测信息纳入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规范地方病信息管理,促进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待遇水平和职业健康,对基层防治专业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专业培训,提升地方
8、病防治能力。鼓励和支持医务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第二十条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监测、健康教育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接的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大骨节病、氟骨症、克山病患者专项救治协议定点医院。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地方病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第二十三条地方病防治统计实行年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地方病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地方病病因、防治药品的研究和防治新方法、新技术的推广。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方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