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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前身是建于1948年的石家庄市立师范学校,后更名为石家庄市师范学校。1984年5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用育红学校校舍建立“河北石家庄幼儿师范学校”,为河北省第一所国办全日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1999年石家庄市师范学校更名为“河北石家庄外国语师范学校”。2006年两校合并成立新的河北石家庄幼儿师范学校。经教育部批准,2011年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质量
2、发展,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幼儿师范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石家庄幼专;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Preschoo1TeachersCo11ege,简称SJZPTC。第三条学校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御园路88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相关规定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ht
3、tp:/0第四条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培养目标:
4、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扎实知识、专业能力、工匠精神、创新意识、信息素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育工作者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七条区域定位:立足石家庄,面向河北省,服务京津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持。第八条发展战略:秉承师范教育特色,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按照“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加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依托京津冀学前教育联盟、河北省托育职业教育集团、河北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学前教育研究中心等,全方位服务京津冀区域发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全面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第九条办学规模:学校根据社
5、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8000人左右。第十条办学基本内容:学校办学活动基本内容是教育教学。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以专科教育为主,包括高中起点三年制大专教育、初中起点“3+2联合办学”等。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第十一条办学模式: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方面深度合作,形成产教融合共同体
6、。第十二条专业设置:坚持“以群建系”,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系、语言文学系、音乐系、美术系、应用技术系、继续教育系、基础教学部、马克思主义教学部等教学部门。以师范类专业为主、非师范类专业为辅设置专业。坚持优先发展学前教育专业群、改革发展小学教育专业群、整合发展艺术教育专业群、加快发展应用技术专业群的建设思路。第十三条教科研及服务面向: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与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支撑各类专业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体系。建立完善教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开展科学技术培训和文化服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和人员编
7、制,根据教育部和省市有关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确定。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系(部)是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办学与科技文化交流。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办学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管理,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八条举办者的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二)审核学校章程,依法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四)考核学校办学
8、质量和水平;(五)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三)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四)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教职工;自主调整津贴分配;(五)支持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校企合作、校园合作、校校合作,构建协同育人的良好环境;(六)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七)受理学
9、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二)依法颁发学历、学业证书;(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程序设置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和研究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
10、人员的职务;(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A)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
11、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
12、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
13、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A)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
14、)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五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
15、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