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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自行抓取的视听素材是可能包括长视频在内的来源复杂的视听数据。其二是专业化创作的长视频中往往包括了音乐、视听、美术等不同的表达。由于这种表达的复杂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就诉讼案例来看,从2022年5月审结的使用他人视频片段的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到2022年5月公布的以动漫玩具形象制作短视频的“奥特曼形象侵权案”,无不引发了素材化使用带来的侵权边界的思考。从数据的角度来说,一些不能成为单独版权作品,或者事实上,无论是行业内普遍声讨的“洗稿”还
2、是“切条”“搬运”,除了二次创的版权意识不强的原因,更是显示了多元内容生产主体的格局下版权市场的“供需矛盾”:一方面是属于私权利的版权权利的独占性;另一方面则是数据化生产对作品二次使用的旺盛需求,这也对“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的“延迟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落入版权权利范围的作品使用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授权的方式必须进行改革以容纳变化中的社会内容。应该看到,面对海量需求,单独授权的方式难免“失灵”,应该从授权主体、要素和技术三个方面来实现批量化授权,同时提升授权的效率。首先可以考虑的是基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再造格式化的授权框架,实现合法高效的授权过程。我国的一些版权研究
3、机构和图书出版业中进行过类似的实践。同时,还需要加强所。介于使用方式的“中介化”,数据库或者互联网平台成为授权场所最为便利。事实上,数据化作品使用的中介化平台视听素材数据库已经初具规模,但在确权授权环节仍存在不足,所以要看到借由素材库和其他视听平台进行批量授权的可行性和便利性。未来通过更多地引入相关技术的版权应用,实现确权、授权、存证等环节统一与高效的实施,以及打通同类作品平台间授权的基本框架,这将完善平台空间的授权过程。总之,从版权作品实现价值增长的角度来说,包括视听作品在内的作品数据化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选择路径。私权利保护并不是版权保护和价值创造的唯一路径,更重要的是能否积极地看待创与二次创
4、、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O从社会文化多元发展、网络视听整体繁荣的立场来看,长短视频之间实际上没有利益上的根本对立。“长视频”的“排期式”播放、轮次性播放的传统,不足以形成互联网的长久记忆,从而在较长时间内传播甚至盈利,而短视频对其的二次使用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延长其“生命力”。未来更多的“长视频”能否在不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探索素材数据化的二次使用,扩大作品的传播力和创造更多的市场价值,这需要更为开放的版权观念和制度的支持。版权制度在保护创和其他权利人的同时,也要为那些对作品有使用需求的人提供广阔的空间和便利的机制,让他们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地使用他人的作品,从而建构健康的创作环境和版权生态。(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化语境下自媒体版权侵权治理研究”(21BXW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