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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T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8986-2003(2003-03-06发布,2003-09-01实施)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52号法规(ECER52)关于小型公用车辆结构的统一规定1995年版的技术内容。本标准对ECER52中与客车的结构安全关系不是很大的内容或目前不宜作为我国强制性标准来执行的内容未予采纳,如:急救箱、座椅尺寸、座垫、残疾人座椅、安全开关、自动控制乘客门;对国内已有相关标准规定或可以列入相关标准中的内容未予采纳,如:燃油箱的耐腐蚀、耐压要求、动力乘客门防夹的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倒车灯、外部灯光信号等;对与人体
2、尺寸、重量密切相关的内容,综合考虑了我国人体特点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参考了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第217号标准客车车窗的固定与放松的规定予以调整。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a) 4.5.4.1关于乘客门第一级踏步板距地面最大高度的规定,对车长不大于6m的已定型生产的客车不强制执行;对车长不大于6m的新定型客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执行。b) 4.5.4.1关于乘客门踏步板的最小深度和455.3关于乘客座椅前最小净空间的要求,对已定型生产的客车不强制执行;对新定型客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执行。c) 4.551.1关于同向座椅的最小座间距,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执行。d
3、) 4.5.2.2和4.5.3.3关于折叠座椅的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36个月后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14)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牡丹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拓达车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鹰、张炳荣、王东萍、郭志才、王刚、陈景贤、柳群、郑喜来、王云耀。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
4、)。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GB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a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GB141661993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GB/T47802000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滑移门s1idingdoor仅能沿直线(或接近直线)轨道移动而启闭的
5、车门。3.2 驾驶员操纵的乘客门driveroperatedservicedoor在正常情况下由驾驶员启闭的乘客门。3.3 双窗doub1ewindow能被一虚拟的垂线(或垂面)划分两半,每一半的尺寸和通过性均符合普通安全窗要求的安全窗。4技术要求4.1 轴荷分配和装载条件4.1.1 轴荷分配4.1.1.1 水平地面上静止的车辆,其前轴载荷占总质量的百分比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表1前轴载荷占总质量的最小百分比承载状态A级B级空载20%25%满载25%25%4.1.1.2 各轴轴载质量不应超过其最大允许轴荷。4.1.2 装载条件客车装载质量及乘客数按GB/T12428的规定。4.2 上部结构强度对
6、于B级客车,应通过计算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表明,车辆结构足以承受施加在车顶上、其值相当于该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均布静载荷。4.3 防火措施4.3.1 发动机舱4.3.1.1 发动机舱内不应使用易燃的隔音、隔热材料,或易浸吸燃料、润滑油而又无防渗透表皮的材料。4.3.1.2 应采取预防措施(如合理布置发动机舱、设置泄油孔等),以尽可能避免燃料或润滑油积聚在发动机舱内。4.3.2 供油系统4.3.2.1 车厢内不应安装供油装置。4.3.2.2 供油系统的供油管路和其他部件应布置在车辆上能得到充分保护的位置。4.323 车身结构或动力总成的扭转、弯曲和振动不应使供油管路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4.324 在车
7、辆的正常使用条件下,供油系统的管路及部件之间的接头均应保证不发生渗漏。4.325 .5供油系统的任何部位一旦发生泄漏,燃油应能顺利地流向地面,不允许流到排气系统。4.3.3燃油箱4.3.3.1 燃油箱应固定牢靠,其安装位置应使其在车辆遭到前、后碰撞的事故中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燃油箱的任何部位距车辆前端应不小于600mm,距车辆后端应不小于300mm。油箱附近不得有突出部件、尖棱等。4.3.3.2 燃油箱的任何部位均不应凸出于车身总宽。4.3.3.3 加油口应从车外使用,且不应位于车门下及乘客区或驾驶区,也不应设在加油时燃油可能滴溅到发动机或排气系统的位置。433.4如果加油口位于车辆侧面,当加
8、油口盖关闭时,不应凸出于邻近的车身表面。4.3.3.5加油口盖不能意外开启。4.3.4 电器与导线4.3.4.1 导线应绝缘良好,固定牢靠,防止遭受机械损伤或腐蚀,并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导线与电气设备应能耐受其环境温度和湿度,尤其能耐受发动机舱内的温度、油和蒸气。4.3.4.2 除起动机、点火线圈(强制点火)、火花塞、发动机熄火装置、充电线路和蓄电池地线外,每个电气设备供电电路应包括熔断丝和电路断电器。但对向低耗电设备供电的电路可设置公用熔断丝或公用断电器,其提供的额定电流不超过16Ao4.3.5 蓄电池4.3.5.1 蓄电池应安装牢靠并易于更换和维修。4.3.5.2 蓄电池舱应与车厢隔开,并通
9、风良好。4.3.6 灭火器4.3.6.1 应在驾驶员座椅附近提供一处不小于60OmmX20OmmX20Omm的空间,用来安装一个灭火器。或者提供两处不小于40OmmXIoOmmXIOOmm的空间,用来安装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靠近驾驶员座椅。4.3.6.2 灭火器应方便取用并妥善保护,以免丢失或毁坏。应在其存放处清晰标注。4.3.7 材料4.3.7.1 在距排气管IOOmm的范围内不允许有易燃材料,除非该材料被有效地防护。4.3.7.2 车厢内壁、内顶、内外装饰件应采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应符合GB84101994的规定。4.4出口4.4.1 出口数量4.4.1.1 每辆车至少有两个车门,其中至少
10、有一个乘客门。4.4.1.2 安全出口的最少数量见表2。表2安全出口的最少数量乘客安全出口的最少数量1644.4.1.3 动力控制乘客门一般不视为安全门,只有当必要时启动4.4.5.1所规定的控制器,该门可用手从车内外打开时,才能视为安全门。4.4.1.4 与车厢不相通的驾驶区应有两个出口,但不应位于车身的同一侧。4.4.1.5 双通道门应视为两个门,双窗应视为两个安全窗。4.4.2 出口位置4.4.2.1 乘客门应设置在车辆右侧或后围。4.4.2.2 车辆的左侧、右侧至少各有一个出口。4.4.2.3 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4.4.2.4 客车的前围和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
11、否则应在车顶设置一个安全顶窗。4.425如果驾驶员座位及其旁边的乘客座位所在的空间与主乘客区之间没有合适的过道,则应按下列要求:a)主乘客区的出口数量应符合4.4.1的规定,其位置应符合4.4214.423的规定。b)如果驾驶员座椅、转向盘、发动机罩、变速器操纵手柄和驻车制动手柄等不造成太大障碍,驾驶员门应视为驾驶员旁边乘客的安全门。乘客门应设在驾驶员门对面的车身一侧,并可作为驾驶员的安全门。C)b)所规定的车门可不满足4.4.3、4.5.1、4.5.2、4.5.4和4.8.1的要求。4.4.3 最小尺寸各种出口的最小尺寸见表3。表3各种出口的最小尺寸名称最小尺寸乘客门高度mmA级客车:165
12、0适合于45.1.6的B级客车:I1OO其他B级客车:1500(如门洞宽可达750,则允许门洞高在13501500)宽度mm单通道门:650;双通道门:IOOO扶手高度处:门洞宽可减少IOO轮罩凸出处、车门的驱动机构处、风窗立柱的倾角等部位:门洞宽可减少250安全门高度mm适合于45.1.6的B级客车:I1OO其他客车:1250宽度mm550,如果自门洞最低处向上400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宽度可减至300。安全窗洞口面积应能通过一个长轴500mm、短轴(旋转轴)330mm的椭圆体。安全顶窗注1:乘客门高度是从第一级踏步板的上表面到门洞顶部中点的垂直距离。注2:对于乘客门和安全门,允
13、许门洞上部的两顶角采用半径不大于150mm的圆弧过渡而导致该处高度降低。4.4.4 注3:表中门的高度和宽度均指门洞的高度和宽度。4.4.5 乘客门技术要求4.4.5.1 乘客门应锁止可靠,在客车行驶时不允许自行开启。4.4.5.2 车辆静止时,乘客门应便于从车内外开启。如果车门始终能从车内开启,则允许从车外锁住车门。4.4.5.3 车外开门装置距水平地面高度(空载时)应不大于1800mmo444.4较接式车门应保证当车辆向前移动时,打开的车门碰到固定物体应趋于关闭。4.4.4.5当车门关闭时,车门内侧的任何装置均不应遮盖车内踏步板。444.6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清楚地观察到非自动控制乘客门的门
14、内和门外附近的情况,否则应设置光学设备或其他装置来扩大视野。4.4.5 动力控制乘客门附加技术要求4.4.5.1 在紧急情况下,当客车静止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动力传送是否起作用,都应能通过应急控制器从车内或车外打开。控制器应满足如下要求:a)优先于其他开启乘客门的控制器并便于操作;b)车内应急控制器应布置在距车门300mm内且不易被误操作处;c)应急控制器可以由易于打开或击碎的装置来保护。操纵应急控制器或是打开(击碎)保护装置时应使驾驶员能够看到或听到。4.4.5.2 动力控制乘客门在未完全关闭时,应由一个直观的信号装置告知驾驶员。每个信号装置可以用于一个或数个乘客门。4.4.5.3 动
15、力控制乘客门启闭时,其结构和控制系统应做到乘客不会被门伤害或夹住。4.4.6 安全门技术要求4.4.6.1 安全门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如果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开门,则允许从车外锁门。4.4.6.2 安全门外手柄距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大于1800mmo4.463车辆侧面的较接式安全门应在前端钱接,且向外开启。4.464驾驶员在座位上不易看到的安全门应设置信号装置,用以在安全门未安全关闭时警告驾驶员。该装置应由门的锁止装置(而非门本身)的运动来启动。4.4.7 安全窗技术要求4.4.7.1 较接式安全窗应向车外开启或弹射出去。4.4.7.2 安全窗应能够方便地从车内外迅速开启,或采用易击碎的安全玻璃(该规定排除了使用夹层玻璃或塑料材料的可能性)。4.4.7.3 安全窗的底边距下方地板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000mm,不小于650mm(对较接式安全窗)或50Omm(对易击碎玻璃的安全窗)。若较接式安全窗洞口距地板650mm高度处有防护装置以防乘客坠落车外,则允许其底边距地板最小高度为500mm,但防护装置上方的洞口面积应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