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不动产登记失职过错责任认定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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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不动产登记失职过错责任认定追究制度为了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防止和纠正不动产登记过错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不动产登记办件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不动产登记失职过错的含义不动产登记失职过错是指实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责任人,因过失或故意等失职行为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受理不当、审核不严,导致登记情况与事实不符或其他违法违纪等错误。二、过错责任追究经认定为错件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中心登记岗位职责过错情节、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予以责任追究。三、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受理过错行为。1 .受理登记事项不属于本中心登记职责

2、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的;2 .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的;3 .受理申请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包括申请人资格、单双方申请、身份证明材料等):4 .应受理而不予受理的;5 .录入相关信息错误的;6 .不予受理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的;7 .受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不一致的;8 .应询问未询问和询问记录不规范的;9 .应出具受理凭证未出具的;10 .其他违反受理岗位职责或法律法规的。(二)审核过错行为。1 .应审核出受理错误而未退件的;2 .未按照“合理审慎”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3 .应安排实地查看而未实地查看的;4 .

3、应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规定的;5 .其他违反审核岗位职责或法律法规的。(三)登簿过错行为。1 .未将登记事项准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2 .未将登记事项完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3 .未将登记事项清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4 .其他违反登簿岗位职责或法律法规的。四、责任追究(一)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1责令改正;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 .通报批评;4 .扣发绩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5 .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6 .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职务。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追究方式。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二)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

4、果和影响大小,登记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1 .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或是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2 .情节严重、造成损害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3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后果。(三)具体追究。1 .对于一般过错,对责任人员单独或合并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 .对于严重过错,对责任人员单独或合并扣发绩效、承担赔偿、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3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职务,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四)从轻或免予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1 .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

5、纠正,未给中心或当事人造成影响,或虽给当事人造成了影响但取得当事人谅解的;2 .善意过错,后果较轻,未给中心或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或虽给当事人造成了影响但取得当事人谅解的;3 .其他。(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1一年内出现两次情节严重的登记错误的;4 .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追究的;5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不动产登记过错纠正的;6 .其他。(六)责任划分。1 .受理过错行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不追究审核岗位人员责任;2 .审核过错行为,合并受理过错行为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是第二责任人,责任追究可参照第一责任减档执行;3 .审核过错行为不合

6、并受理过错行为的,审核岗位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4 .登簿过错行为的,登簿岗位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5 .经过登记质量检查的过错行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登记程序中相关当事人责任外,质量检查人员应当承担检查责任。检查责任结合上述质量检查过错行为、严重程度,参照审核责任减档执行。五、责任认定原则及程序(一)对不动产登记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中心班子会议根据过错原因、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客观公正的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做出处理。(二)因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当事人发现办件错误的,由法规股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书面通知相关登记人员,并上报中心班子会处理并备案。(三)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由法规股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办件错误的,应书面通知相关登记人员,并上报中心班子会处理并备案。(四)相关登记交易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意见。六、本制度从数据整合完成时执行权籍调查过错责任追究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执行,不能参照执行的,可通过中心班子会议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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