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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全面推行林长+法院院长机制工作方案为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制建设,服务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生态司法)衔接,形成生态资源保护合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体系建立县级“林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林长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林长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林业局和县级林长制工作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召开。二、工作职责(一)林长主要职责。负责分工责任区域
2、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二)法院院长主要职责。当好林长助手,协助林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发挥审判、司法等职能,及时受理破坏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严惩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服务保障林业高质量发展。(三)成员单位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管理、违法违规事项的行政执法处理工作。(四)联络办公室职责。承担“林长+法院院长”的协调、组织、督办等日常工作。三、主要任务(一)协助林长依法治林。发挥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涉林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
3、进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管理、生态修复等工作,实现涉林生态资源案件的纠纷联调、数据共用,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二)做好生态司法服务保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审慎办理涉及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等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积极探索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裁判方式,落实最严格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既惩治违法犯罪又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生态司法保护机制。(三)推动生态保护法定责任落实。落实生态资源审判责任,强化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针对重大案(事)件开展工作会商、联合办公、共同研判,构建系统科学、资源共享、合作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格局,协同做好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4、。(四)推进生态恢复法定义务履行。坚持法治理念,对承担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生态修复责任的行为对象,督促履行义务,确保生态恢复达到林草部门颁布标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联合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地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在县域内至少设立一处,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采用异地恢复的,可以在生态修复基地实施。(五)加大生态资源保护宣传。充分利用“植树节”“环境日”等重要节日和林区的“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法庭”等阵地,积极开展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宣传工作。联合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地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在县域内至少设立一处,发挥以案促教
5、作用,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及保护成效。开展生态资源保护普法宣传,加强生态文明理念教育,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氛围。四、工作机制(一)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年会商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开展会商。工作会商由林长办公室、审判机关共同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林长制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交流工作情况,协商解决突出问题,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林长办公室负责通报林长制工作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重大涉林政策,以及涉林生态资源行政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审判机关负责通报涉林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其他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任务通报相关情况,共同推动生态领域
6、行政司法融合,实现涉林生态资源案件的数据共用、资源共享,合力保护生态资源。(三)建立林业生态资源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促进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司法职能有机衔接,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涉林案件等,挂牌联合推动办理进程。探索以补植补造、异地恢复、生态赔偿等模式,解决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审判后的生态修复问题,促进生态资源有效恢复、生态环境加快修复。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林长+法院院长”机制是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林长+法院院长”在推进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保障
7、“林长+法院院长”机制有效运行。(二)促进机制落实。县级林长办公室和审判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创新工作举措,推动“林长+法院院长”机制落地生效。适时开展交流与调研,解决机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林长汇报,并报上级林长办公室、审判机关。(三)严格督导考核。将“林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全面推行林长制考核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对判决执行不力的,审判机关要加大执行力度,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林长办公室,并报上级林长办公室和审判机关。(四)大力宣传引导。各级林长办公室和审判机关要大力宣传“林长+法院院长”机制在全面推行林长制中的重要作用,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采取多种举措,营造全社会保护林草湿、野生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