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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年修改通报附则14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A部分2通则2.2定义在现有2.2.41条后新增2.2.42条,如下所示:“2.2.42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系指:.12024年1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2如无建造合同,2024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32028年1月1日或以后交付。A1部分对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的具体要求5船舶设计和布置5.3一般要求5.3.4.2条对人的定义替换为下文:,为采用SO1AS公约第II-1/7-2.6.1.1中因子U的公式计
2、算,该值反映了损伤垂直扩展至燃料舱底部限界面以上的概率。公式为:”6燃料围护系统6.8液化气燃料舱装载极限在现有6.8.2条后增加下列要求:“6.8.3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当燃料舱绝热和布置使得舱内介质被外部火灾加热的可能性极小时,相比使用参考温度的计算结果,经特别考虑后可允许更高的充装极限,但任何情况下不超过95%J9燃料供应9.5对机器处所外的燃料分配的要求现有9.5.2条后增加下列要求:“9.5.39.5.4至9.5.6的要求应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以代替9.5.1和9.5.2的要求。9.5.4 含有气态燃料的管路穿过船上围蔽处所时,应由二层环围予
3、以保护。此环围可以是通风导管或双壁管系统。通风导管或双壁管系统应进行负压机械抽风,每小时换气30次,并设有满足15.8条要求的气体探测装置。主管机关也可接受其他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措施。9.5.5 9.5.4的要求不适用于穿过机械通风处所的全焊透的气体燃料透气管。9.5.6 含有液态燃料的管路应由可容纳液体泄漏的二层环围予以保护。若该管系位于燃料准备间或燃料舱接头处所内,主管机关可免除上述要求。若1581.2中要求的气体探测设备不适用,应通过压力或温度监测系统或其任何组合监测系统,对液态燃料管路周围的二层环围进行泄漏监测。二层环围应能承受从燃料管路中泄漏的液体在环围里可能产生的最大压力。因此,二
4、层环围可能需要设置压力释放系统,以防止其内压力超过设计压力。”10动力装置(含推进及其他用气装置)10.3 对活塞式内燃机的要求现有10.3.1.1条后新增10.3.1.1.1条,如下所示:-10.3.1.1.1对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排气系统应装有爆炸压力释放系统,除非其设计成能够承受由于泄漏气体被点燃或发动机安全理念所证明的最恶劣情况下的超压。应对排气系统中未燃烧气体的可能性进行详细评估,涵盖从气缸至开口端的整个系统。该详细评估应反映在发动机的安全理念中。”消防10.4 防火要求11.3.3条替代如下:“11.3.3应采用一个至少90Omm且具有A-60级防火等级的隔离舱,将含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或其他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处所隔开。确定含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与其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处所的分隔时,含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应按SO1AS规则II-2/9视作A类机器处所。对于C型燃料舱,可将燃料舱处所视作隔离舱。”在11.3.3条后新增11.3.3.1条:“11.3.3.1虽然.3.3最后一句做出规定,对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燃料舱处所才可视为隔离舱:.1C型燃料舱不直接位于A类机器处所或其他具有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上方;且.2从C型燃料舱外壳或燃料舱接头处所的限界面(如有时)距离A-60级防火分隔的最小间距不小于900m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