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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教职工维权申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以下简称为“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目的意义第二条教职工维权申诉实施办法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学校直至上级教育或行政主管部门维权申诉、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第三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教职工可以提出维权申诉:(一)教职工认为
2、学校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争、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解聘、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教职工对学校做出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三)教职工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其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不属于本规定范围的申诉,可不予受理或驳回。第四章受理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青岛启明星中学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办公室、教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若干名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
3、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第六条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职工申诉的处理意见;(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第七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向受理组织提出。向所在年级组、教研组个人提出申诉的,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第五章申诉受理第八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请理由及相关证据。第九条申诉时效为15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受处分(处理)或权益受侵犯的教职工自接到处分(处理)决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次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
4、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六章申诉处理第十条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所受理的教职工申诉做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且事实清楚的,应维持原处理结果;(二)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三)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职责的,应当决定其限期履责;(四)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不当的,应当变更适用错误或不当的部分;(五)对被申诉人
5、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撤销其原处理决定。第十一条教职工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第十二条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事项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第十三条申请提起后,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向侦查机关报案,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第十四条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申诉事项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第十五条如参加复查审议的成员系某一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是与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应对该申诉事项回避;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另择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事项。第十六条复查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即生效。职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的上级机关申诉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第十七条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教职工维权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维权申诉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本维权申诉实施办法作为XXXX中学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条本维权申诉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