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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纪要”改为“纪要”,适用范围相对拓展。国办原办法规定了 13种公文,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决议、公报”2种,“会议纪要”改为“纪要”。调整后的文种,在适用范围方面与原中办、国办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决定、通知、函等少数文种的适用范围整合了党政机关的实际需要,相对更加完善。第四个特点:规范了公文格式要素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相对中办原条例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附件说明、附注、页码”3项内容,取消了“主题词”,并将
2、“版头”明确为“发文机关标志”、将“印制版记”明确为“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由于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和页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直在用,因而属于新增内容只有“附注”,而且将原来的“印发传达范围”(即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类似“此件发至县级、传达至乡镇级”的范围说明)明确规定为附注的内容之一,不再单独作为一项格式要素。相对国办原办法而言,格式要素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取消了“主题词”。其中份号、页码在实际工作中也在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因此,以后行政机关的公文也要有发文机关的署名了,不能只落个日期、盖个章。此外,在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方面,新条例的规定与中办原条
3、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与国办的原办法相比有了一些细微变化:一是规定涉密文件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办法没有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标志的普发性(下行文)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办法规定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都要盖章)。第五个特点: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增加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原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4、,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原条例只对请示作此规定),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第六个特点:在公文拟制方面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深入
5、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原条例只对重要公文作此规定、原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都不完整)、“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
6、(原条例只要求被授权者签发)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第六个特点:在公文拟制方面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等。在审核
7、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原条例只对重要公文作此规定、原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都不完整)、“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原条例只要求被授权者签发)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
8、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原条例只对上行文请示作此规定)。第六个特点:在公文拟制方面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等。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
9、改后重新报送”。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原条例只对重要公文作此规定、原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都不完整)、“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原条例只要求被授权者签发)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重要手段,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受文机关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如强制予以贯彻、执行、传达、办理等。5.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就失效。(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1 .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2 .综
10、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3 .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4 .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5 .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5.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
11、度就失效。(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1 .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2 .综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3 .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4 .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5 .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12、(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5.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就失效。(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1 .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2 .综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3 .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4 .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5 .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
13、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5.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就失效。(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1 .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2 .综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3 .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
14、4 .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5 .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5.公文执行的时效性。公文的执行效用具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在法定的或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就失效。(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特点1 .从属性。公文处理工作从属于所在机关,体现其意图,为其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2 .综合性。党政机关公文内容覆盖面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需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请示汇报,需要加强
15、与同级机关的沟通衔接、协调配合。3 .内部性。公文处理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传递流转有范围的限制,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开。4 .整体性。公文处理是一项系统工作,在运行中涉及许多环节,而且程序性要求较强。5 .严肃性。公文处理直接为机关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服务,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公文一字之差、一字之漏,一个时期没标对,一个数据、名字、名称没核准,都可能给工作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三)党政机关公文的格式关于进一步加强统战工作的汇报材料(应为“报告”)“计划”“总结”“方案”“制度”等,上行时可转化为“报告”或“请示文种上报;下行时可转化为“通知”文种发出。 滥用文种:滥用“两告一通”(即“通告”、“公告”、“通知”)如:XX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应为“通报”) 并用文种。“请示报告”“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