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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结算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3)38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18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等要求,现就我区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
2、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质量合格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支付等活动。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建设的同类工程,能够进行分段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施工过程结算补充协议,但协议不得与中标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相违背。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竣工验收后一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同时对计量计价方法、争议处理、风险范围、
3、质量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四、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以工程预期的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造价目标为主要目的,按照有利于节点划分的原则,以施工工期、工程主要结构、部位、分部(项)工程等要素对时间节点或形象进度节点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五、施工过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和计算方法,将纳入相应节点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费用进行计算确认。在提交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当期过程结算满足图纸、规范、合同要求的相应验收资料。六、发承包双方需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有条件的要求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常驻
4、现场,对施工过程结算事项如实记录监督,并督促发承包双方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有关结算资料,除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外,还须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字认可。七、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签发的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或已经支付的过程结算有误的,发包人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或下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对承包人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等行为,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且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时,可按合同约定的争
5、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财政评审等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坚决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现象。八、委托人应与选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咨询合同或书面委托协议,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咨询合同或委托协议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及质量要求等合理约定酬金,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方式。九、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结算资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
6、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且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出现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时,依据合同约定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范围。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办理时限应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十一、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一)承包人应在过程结算节点完工后,在约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该节点过程结算文件,并附上已完成过程节点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完工质量验收报告需要的相关检测检验资料不能及时提交的,可依据合理的检测检验时间在后续提交。(二)监理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
7、收到承包人过程结算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资料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三)需现场计量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四)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以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五)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节点过程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向承包人书面提出核
8、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过程结算文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批准。(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产生争议时,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过程结算,待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十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过程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过程结算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十三、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过程结算支付时应附相应节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按不低于过程节点结算价的80%付款。不能提供相
9、应节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过程节点结算价的70%o竣工结算完成后,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价款应全部支付。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节点,应在整改合格后予以计量计价,并在支付证书签发后计入当期节点的过程结算款中。十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服务,完善施工过程结算规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围绕立项审批、概算控制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定期调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确保项目资金按期到位按进度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对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