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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有效控制危险作业造成人员伤害,规范作业流程,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部门及外包施工商。3 定义3.1 EHS:环境、健康、安全3.2 EHS执行员: 由部门指定,在本部门内执行环保、健康、安全工作的人员,作为与公司环安组工作联系的窗口。3.3 高危作业:指对作业者本人和他人有较大危险,可能造成设备、财产较大损失的作业,如: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等。4 职责 4.1 环安组、EHS执行员、各部门经理、主管执行本制度。4.2 环安工程师、总监负责审批高危作业申请单。4.3 各部门EHS执行员负责本部门高危作业现场监督,作
2、业跟进。5 程序5.1 需要高危作业的部门由本部门EHS执行员准备好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填写高危作业申请单递交环安组申批。5.2 环安组接到高危作业申请单后先验证作业人员证件的真伪,然后去现场查看环境是否具备作业条件,再审批申请单。5.3 高危作业申请单签批完成后,部门EHS执行员确认各项作业要求、施工器具、安全装备是否准备齐全、妥当,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5.4 EHS执行员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5.6 对无高危作业申请单擅自从事作业的,对作业所属单位负责人按EHS奖罚制度处罚。5.4 作业要求5.4.1动火作业:(1)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
3、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2) 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
4、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9)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10)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
5、火灾。(11)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4.2 高处作业(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方可作业。(2)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须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5)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6)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7)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
6、用。(8)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9)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取得联系。(10)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11)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2)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5.4.3
7、 起重吊装作业(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高危作业申请单。(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环安组审查,报总监和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6) 吊装作业前,
8、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
9、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5.4.4 有限空间作业(1)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2) 管道安全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隔绝可道。(3)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
10、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18%-21%。 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5)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应在办理高危作业申请单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6)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7)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8)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长管隔离式防毒面具。(
11、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10)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11)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灯具要有护罩。(1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1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14)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15)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16)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1
12、7)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4.5 临时用电作业(1)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2)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3)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4)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13、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6) 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7)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8)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罐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9)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10) EHS执行员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EHS执行员有权紧急停电处理。(11)
14、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5.4.6 动土作业(1)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2)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3) 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 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5)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6)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
15、、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7)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8)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9)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10)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11)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2)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3)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