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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对标准化感兴趣而本国又没有成员团体的国家团体,可以按照理事会规定的程序,登记为无投票权的通信成员或注册成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章程和议事原则2016-05-25章程第一条名称1. 1本组织的名称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缩写名称为IS0。第二条宗旨1.1 本组织的宗旨是在世界上促进标准化及其有关活动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发展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的合作。1.2 作为达到这些目的的措施,本组织可以:1.2.1 采取行动以便标准和有关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协调。2. 2. 2制定和发布国际标准并采取措施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实施。2.1.1 就其成员国和其技术委员
2、会的情报交流作出安排。2.1.2 与对有关问题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合作,尤其是应他们的要求,承担有关标准化课题的研究。第三条3. 1本组织的成员应是3. 1. 1条所定义的成员团体和3. 1. 2条所定义的通信成员和注册成员。3.2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团体被接纳为成员团体。第四条权限4.1 成员团体在全体大会上或以通信投票方式进行投票作出的决定,均构成本组织的决定。4.2 本组织以批准国际标准的方式所作出的决定,对各成员属于推荐性质,每个成员有采纳或不采纳的自由。第五条 组织机构和官员5. 1本组织的机构设有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技术委员会和中央秘书处。5.2本组织的官员是主席、两位副主席、
3、司库和秘书长。第六条全体大会1.1 全体大会是本组织官员和各成员团体指定代表组成的会议。尽管代表可以有观察员陪同,但是每个成员团体只可指定不超过3名正式代表。1.2 全体大会的主席是本组织主席。1.3 作为常规,全体大会每年召开一次。1.4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会议期间全体大会掌握本组织的各种权力。1.5 全体大会上每个成员团体只有一票表决权。1.6 通信成员和注册成员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全体大会。6. 7全体大会为制定组织政策而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应向所有成员团体和通信成员开放。第七条理事会6.1 本组织的运作应由理事会根据成员团体所制定的政策进行管理。理事会由ISO官员和根据议事规则指定或选举
4、产生的18个成员团体组成。在任何情况下,ISO官员在理事会中不能代表任何成员团体。6.2 理事会中的成员团体应根据议事规则指定或选举产生。7. 3 ISO主席应主持理事会。如果主席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理事会,则理事会应由主管政策的副主席主持。7. 4理事会应向每届全体大会报告本组织的活动情况和今后计划。7.1 为了实现本组织的宗旨和战略目标,主席在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可以设立特别顾问组,该小组成员应特别从外部吸收那些对国际标准化甚感兴趣的组织的执行官员参加。这些小组成员应主席邀请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以成员团体代表的身份参加小组.工作。小组的建议提交给理事会用以来取有关行动。第八条技术管理局7.2 技术管理
5、局由1名主席和理事会根据议事规则任命或选举的12名其他成员团体组成。7.3 理事会确定技术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并赋予技术管理局以必要的职责。7.4 技术管理局在本组织制定的政策范围内,负责技术委员会机构的全面管理。批准成立或解散技术委员会;修改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导则。处理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所有战略计划、协调、运作和管理。8. 4技术管理局可根据需要成立特别技术顾问小组协助履行其职责。8.5技术管理局应按理事会规定的时间向理事会汇报。第九条技术委员会9.1 技术委员会由技术管理局建立,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工作。9.2 对己获准成立技术委员会的课题感兴趣的每个成员团体都有权参加该委员会。9.3 每个技术委员
6、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计划应由技术管理局批准。不同意见应有书面说明。第十条中央秘书处10.1 中央秘书处由秘书长和本组织所需职员组成。中央秘书处位于本组织所在的同一地点。10.2 每个成员团体都应尊重中央秘书处职员所承担责任的国际性质,在他们履行职责时不应企图对他们施加影响。第十一条主席11.1 主席由成员团体在全体大会上或根据议事规则用通信投票方式选举产生。11.2 他应是本组织一个成员团体所属国家的公民。. 3他应主持全体大会和理事会。11.4他在主管政策的副主席和司库的帮助下,监督秘书及其高层官员的活动。第十二条副主席12.1两位副主席,一个主管政策,一个主管技术,由全体大会选出。12. 2
7、他应是本组织中一个成员团体所属国家的公民。12. 3主管政策的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和理事会制定有关本组织的基本政策的建议和决议,在主席不能行使职责时,代行其职责。12.4 主管技术管理的副主席应主持技术管理局,在主管政策的副主席不能行使其职责时,代行其职责。12.5 主管政策的副主席任期2年,其任期开始的时间应与当选主席一致。12.6 主管技术管理的副主席任期为3年。12.7 如主席逝世、辞职或不能胜任时,主管政策的副主席接任主席职务直至新主席选出。12.8 如主席和主管政策的副主席逝世、辞职或不能胜任时,主管技术管理的副主席应接任他们的职务直至新主席选出或新的主管政策的副主席被任命。第十三条司库
8、13.1 司库由理事会任命,任期3年。13.2 他应是本组织中一个成员团体所属国家的公民。最好是本组织所在国的公民。13.3 他是本组织财务负责人,应就所有财政事务向理事会提供咨询,并将其对经过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意见提交理事会。他应协助秘书长准备并提出年度预算和经管本组织财务。13.4 司库应向全体大会提交年度财务审核报告,并在需要时附上有关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秘书长14.1 秘书长是本组织的主要行政官员,是中央秘书处的首长。他应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不定,根据理事会意愿任职。14.2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有关秘书长的权限和工作范围由理事会规定。14.3 理事会负责制定秘书长处理中央秘书处工
9、作的规则,并定期复审这些规则。14.4 除本章程特别规定外,秘书长在履行职责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成员或本组织之外任何当局的指示。第十五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15.1本组织可与对标准化或有关活动部分地或全部地感兴趣的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合作条件由理事会制定。第十六条财务16.1 本组织的经费来源于各成员的会费和捐款以及出版物的销售。是否接受其他来源的资财(如赠与等)由理事会考虑决定。16.2 成员的会费按议事规则交纳。16. 3每个成员对本组织所承诺的财务负担应限于其每年的会费。1 6.4理事会可应其他国际组织的请求或代表他们开展本组织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并可接受对这项花费的付款。16 . 5
10、理事会应向成员团体提交下一年的财务预算。16. 6司库应采取必要步骤来妥善保存和恰当管理本组织的资金。16.7 本组织的账目应经理事会指定的专业会计师充分核实并每年向成员团体提交、该会计师的证书应作为其工作正确性的证据。第十七条本组织所在地与性质16.8 本组织所在地应由本组织确定。除另作决定外,本组织在瑞士日内瓦。16.9 只要本组织所在地是在瑞士,如有必要,应根据瑞士民法第60条及其以后各条采取措施,来保证本组织的法律地位。如果本组织所在地另移别处并且采取类似法律步骤被认为有利的话,应根据理事会的决定采取这些步骤。17. 3除非本组织所在地根据17. 2条移到别地,本组织成员及其官员之间需
11、进行法律调解的争端应诉诸共和国和日内瓦区法院按照瑞士的法律予以判决。第十八条语言17.7 本组织语言为英语、法语和俄语。俄罗斯联邦成员团体将承担所有俄语与其他语言的互译工作。17.8 本组织发行的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和指南,及全体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均用英语、法语和俄语。17.9 各成员团体可将本组织发行的第十九条中的出版物和文件自行翻译成其他语言。翻译现行酌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却指南应经本组织承认其为正式译本,如果其准确程度业经使用相关语言酌成员团体向秘书长进行认可的话。这样认可的译本应有一项说明,大意是己经本组织承认的正式译本。17.10 理事会、技术管理局以及技术委员会和全体大会的各委员会
12、的工作,可用18.2条所述三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核实的语言。17.11 本组织的信件往来可用18.2条所述三种语言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合适的文字。成员间的信件往来可用其他语言。第十九条本组织的出版物和文件1.1 1本组织可拟发行下述类型酌文件:19. 1. 1国际标准;19.1.1 为研究用的技术报告、指南和文件;19.1.2 技术委员会内部工作进度报告;19.1.3 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和技术委员会会议记录;19.1.4 有关本组织及其成员工作的各种出版物和文件。第二十条修订章程与修改基本政策20. 1修订本章程可由全体大会、理事会或至少有5个成员团体提出。通过修正案需要成
13、员团体的3/4票投赞成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团体的名称应报告理事会并提供给各成员团体。20.2全体大会或理事会认为是修改基本政策时,应遵循上述第20. 1条所规定的同样条件。第二十一条议事规则21.1 本组织的运作细节在议事规则中规定。21.2 修订议事规则可由全体大会、理事会或至少5个成员团体提出。通过修正案需要成员团体的多数投赞成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团体的名称应报告理事会并提供给各成员团体。第二十二条法律规定22.1 本组织所在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本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的任何情况。22.2 如果在解释本章程或议事规则时出现偏差,应以法文本为准。第二十三条本组织的解散23.1
14、有关解散本组织的建议,在提出表决前,应得到全体大会或者理事会或者成员团体的1/4的支持。解散本组织需要3/4的成员团体投赞成票。23.2 本组织在解散时,由理事会决定对本组织经费和财产的处理办法。议事规则第一款成员1.1 任何想成为一个成员团体的标准化团体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表明其接受本章程和议事规则。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请提交理事会,以便特别确定:1.1.1 是否该国己有其他团体参加了本组织。1.1.2 提出申请的团体在该国标准化领域中是否被认为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1.2 理事会决定是否接纳申请团体为本组织新成员。1.3 接纳新成员须得到理事会14个成员投赞成票。如果达不到这个多数票,申请成
15、员可向本组织提出要求,该问题将提交所有成员团体,须获得成员团体3/4投赞成票时方可被接纳为新成员。1.4 每个成员团体在被接纳为成员时,应同意交纳其年度会费。1.5 任何成员团体如想退出本组织,应至少在日历年度结束前6个月前发出通知。1.6 任何一个成员团体在本年12月31日前尚未交纳会费,从下一个年度的1月1日起将被暂停会籍。1.6.1 在暂停会籍期间,它没有投票权或在全体大会或本组织的任何其他机构享有席位。甚至可能被取消免费获得本组织出版物或文件的权利。1.6.2 在暂停会籍期间,成员团体只须交清所欠会费即可恢复成员地位。1.1 7在暂停会籍而恢复成员地位后,成员团体可得到暂停会籍期间本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技术报告和指南。1. 8如果被暂停会籍的成员团体连续3年不交会费,应被认为己从本组织成员资格中被除名。1.9按照上述L 8款己经不属于本组织的成员团体,如果要求再度被接纳,理事会将根据财务情况决定本组织对其重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