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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时代保证法律风险防范的三个关键点一、保证范围1 .作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风险防范。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写清楚担保的范围,比如借款人借款IOO万元,保证人可以写担保本金100万元,如果没有写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人不但要担保本金,而且要担保利息、违约金等,这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很重,甚至是不能承受之重。2 .作为接受保证的一方风险防范。接受保证一方,也要明确担保的范围,明确保证人不但要担保本金,而且要担保利息、违约金等。接受公司法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的担保,同时需要审核该公司法人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否则该担保效力可能存疑。这个问题与公司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有关。有
2、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认可,而未经前述有权机构决定的,可能构成越权,担保不生效。二、保证方式保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另外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任保证人时,应当尽量选择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尽量不要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接受保证时,应当尽量选择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尽量不要接受一般保证方式。因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只有在起诉债务人并对其强制执行而仍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执行保证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
3、”或“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承担的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下期解答。三、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很可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如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保证人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起诉了债务人,如果没有,保证人就免责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保证人也免责了。法律分析;实践中类似约定如“保证期间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后失效”等或带有“永久性”、“持续
4、性”等字眼,此种约定表述上虽有不同,但实质上并无不同,即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希望将保证人一直捆绑在债务中,直至自己债权得到清偿。司法实践中,如果承认类似约定的效力,则保证人可能会一直承担保证责任,负担会过重,与民法典保证合同部分的修改精神不符,因此类似“约定”视为保证期间不明确。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约定不明并不仅限于该种约定,只要根据该约定,不能确定保证期间的具体届满时间都可视为约定不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
5、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