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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求,着眼“国之大者”、立足“省之所能”、把握“新之所向”,坚持“边建设、边科研、边产出,产学研用协同攻关的原则,打造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的引领性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既上“书架”,更上“货架”。省实
2、验室侧重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侧重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锻造“杀手铜”技术,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第三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是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四条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全过程管理,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成果转化的
3、科学管理体制和教育、科技、人才融合融通的评价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第五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举办单位和依托单位承担主管责任,支撑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启动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在汇聚顶尖人才、科研条件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领导班子开展考核,推进高质量建设发展。有依托单位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理顺与依托单位的关系。第六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和推进部门责任,指导推动建设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
4、好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督促按建设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设发展,并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考核评价。第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加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需求评审、完善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与考核,构建全流程服务管理和支持保障机制。第二章立项建设与审核第八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创新体制机制,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以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体为核心,吸引全省资源协同创新的格局。第九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通过主动设计布局、跨单位联合、
5、地方政府主导等方式组建。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制定建设初步方案,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论证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经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依托单位对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制定建设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职能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等,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需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开展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或报请分管副省长专题研究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第十条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省实验
6、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印发。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任务书,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章组织架构与运行第十一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一)决策和监督机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应成立管委会(建设领导小组或理事会),作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章程、聘任主任或副主任并考核其工作成效、审议财务预决算、主攻方向调整、监督管理层执行决策机构情况等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机构组成及人员任免由举办单位或依托单
7、位负责。(二)党组织。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按党章和组织原则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要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重要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书记由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选派任命。(三)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把握平台科研主攻方向、重点发展领域、研究任务与目标等问题,开展评估工作。(四)主任。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委会(建设领导小组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牵头研究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抓好政策制定执行、人员聘用管理、经费管理
8、使用、科研任务实施等事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决策机构聘任活跃在科研一线的院士或具备一流学术造诣、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知名专家全职(全时)担任,一届聘期5年。(五)首席科学家。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可聚焦主攻方向设立聘任首席科学家,负责相关领域研究计划推进。第十二条推进组织制度建设。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建立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决策机构和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赋予自主管理权限。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发展定位,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赋予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科研攻关
9、、运营管理等自主权。第十四条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要突出以任务引人、以项目育人,控制管理人员规模,提升高层次人才比例,持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鼓励在岗位管理、人员聘用(任)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建立灵活用人机制,集聚高层次人才团队。加强人员队伍考评,细化目标责任,强化双聘、特聘专家考勤等制度执行。第十五条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根据重大战略需求,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凝练主攻方向,以目标定任务、以任务配资源。利用省财政资金资助立项的项目,主要由平台全职或全时科研人员牵头,按照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形成“双尖双领+X”的重大项目体系。第十六条完善科研
10、成果管理。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管理,由财政资金出资形成的科研成果,应科学确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除激励相关科研人员外,重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反哺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履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第十七条统筹核心与基地建设。以做强核心为基础,省实验室可依托具备条件的科研平台设立基地,与核心合力攻坚、联动发展。省实验室统筹核心与基地建设,明确基地承担的具体任务并开展考核。省技术创新中心在做强总部核心的基础上,可依据现实需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所需的中试基
11、地、验证中心、孵化载体等各类基地。鼓励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围绕主攻方向细分领域与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联合实验室,形成高校院所支撑、科技企业协同创新的格局。核心应负责统筹基地、联合实验室建设,明确承担的具体任务并加强管理。第十八条规范重大事项变更。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可根据科研进展和建设实际,提出名称、决策机构、主攻方向、目标任务、人员规模变更,或设立基地等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经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初审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审核,并视情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分管副省长决策。第十九条强化科研诚信管理。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引导科研人员恪
12、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处置。第二十条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健全科学严谨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强化科技伦理的评估、审查、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有效应对伦理风险。第二十一条压实安全工作责任。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科研安全、人才安全、保密安全、网络和数据安全、实验动物和病原微生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主体责任,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第四章资金预算与使用第二十二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资金预算与使用的主体责任,规范规划编制、预算编报、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内部监督等工作,完善
13、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支出,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绩效。第二十三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监管”原则,由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资金的监管职责,指导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监督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第二十四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履行以下资金预算与使用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合理编制实验室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三)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对实验室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四)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按照国家及
14、省相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工作;(六)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十五条联席会议明确支持的建设年度内,省财政对省实验室首年给予创建经费补助,第2年起根据实验室建设进度、年度评价、中期评估等情况给予后续支持。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给予持续稳定财政资金支持;评价结果为四星的,按照规定资金的80%拨付;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按照规定资金的60%拨付。省实验室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按建设方案明确的比例进行配套。5年后,省实验室结合建设方案,提出后5年的建设计划及业务、资金等需求,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别审核,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
15、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联席会议决策。第二十六条建设期内,省财政对每家创新中心首年给予创建经费补助,第2年起按照投入规模、绩效、贡献三部分给予补助。投入规模部分,按省技术创新中心上年度自筹经费投入核定。绩效部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按照规定资金拨付,评价结果为四星的,按照规定资金的80%拨付;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按照规定资金的60%拨付。贡献部分,按重大标志性成果进展,以及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做出的贡献给予相应补助。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得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第二十七条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研项目实施、科技基础设施建
16、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赞助、捐赠、投资、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重点用于全职或全时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引育。对省财政补助资金年度执行率低的,延后安排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确需外拨到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委托任务书,并要求专账核算。外拨经费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10%,并应接受项目经费延伸审计管理。第五章组织管理与政策保障第二十九条完善考核评价。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科研特点和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采取年度评价、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大人才引育、重大成果产出,对建设工作和取得绩效开展评价。第三十条强化多元投入。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专题研究给予支持。鼓励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