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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2023年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推动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居民服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或者其电子码为载体,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社会便民服务等领域实行多卡合一、多码融合、一卡通用、一码通城。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电子码是依托电子社会俣障卡身份认证体系在居民服务k通应用领域衍生的电子二维码。社会保
2、障卡的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注销以及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强化协作、整合资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指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跨区域业务协同机制,推动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和推广应用。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发展规划、应用管理和社会保障卡及其电子码的日常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大数据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
3、障、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在职责范围内开发、推广、融合居民服务事项,促进线上线下的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受委托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建设、运营以及衍生功能的开发应用。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做好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第六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和依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社会保障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七条居民服务一卡通可以在下列服务事项中推广使用,并逐步延伸:(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二)办理就业创业、人事人
4、才、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业务;(三)办理就诊医疗服务、居民健康服务、医保个人账户费用结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等业务;(四)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或者其他政府补贴;(五)作为办理公共服务、住宿登记、相关考试报名等事项的身份凭证;(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阅览,国有博物馆、公共科技场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A)学校考试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图书借阅、费用交纳、校区出入、餐饮消费等校园服务;(九)缴纳个人税费、工会会费、罚款,交纳党费、水电气暖费等;(十)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及移动支付等便民金融服务;(十一)国家
5、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门禁管理、工资待遇发放、考勤管理、食堂消费等便捷服务;(十二)住宅区的门禁管理、停车管理、家政服务、物业缴费等便捷服务;(十三)其他可以纳入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服务事项。前款服务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应用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障卡及其电子码应用领域,推动社会俣障卡电子码与其他电子码的互通互认和融合应用,实现扫码应用终端的共享。第九条市、区县(市)政府部门不得再发放新的与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相重叠的其他卡或者电子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融合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其他单位不再发放与
6、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相似的其他卡或者电子码,统一融入居民服务一卡通。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应用单位优化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渠道、应用环境和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持卡人使用。第十一条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市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单位应当依法为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平台和数据支持。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利用技术、法律等手段,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与监督机制,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加强对服务组
7、织的监督管理,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服务组织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服务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要查询、调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查询、调阅与服务无关的信息。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激励应用机制,推行居民服务一卡通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居民健康等领域的应用。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归集、保存、共享、处理与信用有关的居民服
8、务一卡通使用信息。第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载体、适用范围、使用方式和服务流程等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用卡,营造良好的应用服务环境。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擅自发放与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重叠的其他卡或者电子码的;(二)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三)在办理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事项中存在推诿、拖延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十九条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后方可使用居民服务一卡通金融功能;金融账户的管理使用按照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