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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列出的十大类物资的总称,分别是: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部分)、文物及陈列品(部分)、工具量具及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配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始终坚持成本核算,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
2、,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第五条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均执行本细则,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单位有使用权和相应的管理权。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仪器设备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仪器设备清查、统计、汇总和报表;仪器设备的调配、报废、报损及处置;审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制定全校仪器设备的发展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和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效益管理;全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论证、使用管理及效益考
3、核;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工作;参与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及验收工作。第七条 各学院(系)、处、直属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装备水平的发展规划、申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二)建立建全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物、卡相符;(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四)负责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五)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转接、报废、报损、维修等有关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主管领导,并设
4、专人承担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要确定仪器设备保管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一)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三)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为校管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管理。(四)单价在200元(含200元)至500元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含200元)至800元的专用仪器设备为院(系、处、
5、直属机构)管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学院(系、处、直属机构)自行建账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管。第十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按照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造、购入、自制、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一)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二)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三)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的,可依据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四)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发生增减变动后及时通知计财处调账,保
6、证账账相符。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一)原有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增加原值;(二)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三)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资产原值。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计划管理与购置按照XX大学物资招标采购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第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60天)内办理验收手续。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
7、的维修与保养(一)使用部门需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和保养。(二)财务部门每年应划拨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保养)经费,由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支配。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一级分类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第十八条 对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配使用。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人员发生变动时,须事先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条 校内调拨、转让仪器设备,由拟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上报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定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评估损失程度,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处置按照XX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