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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促进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化、标准化、市场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农架林区区域内举办或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因婚嫁、丧葬、寿宴等事宜自发组织的
2、、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安排多餐次的以就餐人数最多的一餐为准,下同)、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非经营性群体性聚餐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指发起聚餐的个人或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是指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流动厨房经营者等。第三条林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属地负责、部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工
3、作机制,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乡镇食药安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落实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和报告、报备管理、现场指导、隐患排查、协助执法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乡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作用,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推动新农村建设,鼓励少办简办、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盲目攀比,倡导文明用餐,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第五条
4、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均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委托他人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选择经过登记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并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二、备案管理和现场指导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当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应当同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本区周边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临时在我区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但应当遵守本办法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提前报备。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及其组织的厨师、帮厨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办理
5、食品摊贩备案,应当向住所村(居)委员会申请;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备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至所在地乡(镇)政府食药安办存档。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拟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应当提前3天(丧宴及时报告)向举办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备,填写神农架林区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签订神农架林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领取和学习神农架林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填写食品购销台账并将合格证、票据、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粘贴到票据粘贴栏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接收的报备信息报送至所在乡(镇)政府食药安办存档。举办者委托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承办的,应当督促承办者履行前款要求。承办者逾期未报备的,或者举办者
6、及家庭成员自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应当按前款要求进行报备。村(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获悉本村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应当提醒、督促举办者报备。基层党组织、村民理事会成员获悉网格内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应当提醒举办者报备,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第十条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备后,应当按规模大小等因素组织分类现场指导:1 .就餐人数在50人至99人的,由举办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2 .就餐人数在100人至399人的,由乡镇政府食药安办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指导。3 .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含4
7、00人)的,由乡镇政府食药安办、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十一条乡镇政府食药安办组织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应当指导承办者规范加工过程、妥善贮存食品、落实清洗消毒、做好食品留样等,并重点了解以下内容:1承办者是否经过食品摊贩备案,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4 .菜单是否有不宜提供的食品,食品原料来源是否清楚,有无高风险食品原料,有无过期、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5 .食品加工、贮存、就餐等区域是否远离污染源和高风险化学物质,卫生条件是否达标,设备设施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需要,饮用水源是否符合标准。第十二条现场指导应当填写神农架林
8、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记录表,并要求举办者或承办者签字确认。发现有危害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的,应当书面记录,并通知举办者、承办者立即整改。发现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隐患的,应通知举办者、承办者立即停止聚餐活动。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因传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其间,村(居)民委员会不受理农村集体聚餐报备,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第十四条举办或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需符合以下要求:1加工区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固定房屋、临时帐篷、专业备餐车等可与外界有效分隔的场所。就餐区应能避免扬尘
9、污染。食品加工和贮存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保持卫生清洁。6 .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留样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7 .参与加工服务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加工服务。8 .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索取并留存购买凭证,查验食品是否新鲜安全。食品加工、餐饮具清洗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 .食品贮存的温度应满足食品标签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不得在食
10、品加工区、贮存区、就餐区等区域及周边贮存化肥、农药等高风险化学物质。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原则上不得贮存、使用醇基燃料。10 加工食品前应当再次检查食品,确认无过期变质现象。食品烹饪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加工过程应当符合相应操作规范。冷食类食品应于当餐现制,尽量减少冷食类荤菜供应。不得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不得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11 复用餐饮具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清洗、消毒。一次性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有关规定。12 集体聚餐人数超过IOO人的,每餐每种菜品(含主食)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留样,每餐次的所有食品成品必须留存125
11、g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1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自律规范,并遵守以下要求:1 .每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在现场公示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2 .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业务台账,如实记录每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时间、地点、餐次、规模、举办者信息等内容。台账留存时间不低于2年。3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年向备案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应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风险分担作用。鼓励各乡镇政府为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统一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四、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七
12、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辖区内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检查要点由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日常监管、现场指导等过程中发现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可以按一定比例对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安排食品原料抽样检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按一定比例对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筛查。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研究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对风险等级高的
13、承办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各乡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各乡镇应当定期在信息公开网站和乡镇、村公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备案信息、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风险分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供辖区群众选择时参考。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研究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智慧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备案管理、现场指导、监督管理等全程信息化。第二十一条乡镇政府应当加大乡镇食药安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四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下同)培训、考核,保障“四员”工作经费,保障“四员”有效开展备案、现场指导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14、。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和开展现场指导情况,应当每季度汇总报送至林区食药安办。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从源头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第二十三条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培训、考核。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聚餐职业技能和食品安全培训。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农村地区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要求和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广公勺公筷,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文明就餐新风尚
15、。第二十四条鼓励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动,组织培训学习,加强业务交流,引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依法、诚信经营。第二十五条鼓励乡镇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模式,利用闲置校舍、村集体房屋建设农村家宴中心等,为周边农村集体聚餐提供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改善农村集体聚餐硬件条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五、应急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村(居)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相关医疗机构等在获悉就餐人员发生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或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向乡镇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报告。举办者、承办者应当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1
16、 .立即组织人员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接受救治。2 .立即停止后续餐次准备,停止使用现场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操作现场。保护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处理。村(居)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协助和监督举办者、承办者落实前款规定的先期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乡镇政府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指导做好先期处置。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预案的有关规定,向林区人民政府报告,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评估、分级响应、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检验检测等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根据事件级别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