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福建省既有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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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福建省既有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前言为切实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我省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达课题研究任务,明确主编单位,并组织力量开展本导则编制工作。课题编研组紧密结合我省农村自建房实际,在调查研究国内农村危房改造成功经验以及既有村镇住宅建筑鉴定与加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适合我省村镇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的经验和方法,并经广泛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福建省既有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本技术导则共分7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依次为:1总则;2术语和

2、符号;3基本规定;4场地、地基和基础;5砖砌体结构房屋;6石砌体结构房屋;7生土结构房屋和木结构房屋;附录A。本技术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目录1总则12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基本规定43.1 抗震鉴定43.2 抗震加固54场地、地基和基础74.1 抗震鉴定74.2 抗震加固85砖砌体结构房屋95.1 一般规定95.2 抗震鉴定115.

3、3 抗震加固方法125.4 抗震加固技术136石砌体结构房屋186.1 一般规定186.2 抗震鉴定196.3 抗震加固方法236.4 抗震加固技术267生土结构房屋和木结构房屋291总则1.0.1为指导我省既有农村自建居住房屋的抗震改造,提高农村自建居住房屋的抗震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地区既有一、二层农村自建居住房屋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注:本导则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简称为“6度、7度、8度”:将“农村自建居住房屋”简称为“农房”。)1.0.3按本导则进行抗震改造加固的农房,

4、其基本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需修理或经简单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本导则所规定的是不同结构形式农房抗震改造应遵循的最低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技术措施。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鼓励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确定的设防目标与抗震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抗震加固改造。层数三层及以上农房的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应符合国家、行业及福建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1.0.4既有农房抗震改造,应符合地方规划对建筑风格风貌、美观的要求,以及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要求。1.0.5既有农

5、房的抗震改造,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当抗震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时,宜采取拆除重建的改造方案。但不包括具有保留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风貌建筑。1.0.6承担农房抗震改造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1.0.7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房抗震改造质量的指导和管理。1.0.8既有农房抗震改造除应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既有农房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居住房屋。2.1.2 抗震设防烈度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3 综合抗震能力整个工程结构

6、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4 抗震构造措施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2.1.5 结构体系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2.1.6 场地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2.1.7 抗震鉴定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8 抗震加固使现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施工。2.1.9 面层加固法在砖(或石)砌体墙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丝(筋)

7、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2.1.10 带面层加固法在砖(石)砌体墙纵横墙交接处,楼、屋盖标高处等增设配筋砂浆带,形成约束砌体墙的加固方法,可作为砖(石)砌体墙加强整体性、加强纵横墙连接、代替圈梁等的措施。2.1.11 壁柱加固法在砌体墙或石墙侧面增设同材料壁柱,加强墙体支承部位截面及承载力的加固方法。2.1.12 大截面加固法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2.1.13 构套加固法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约束原有构件的加固方法。2.1.14 木构造柱为加强结构整体性和提高墙体的抗倒塌能力,在房屋墙

8、体的规定部位设置的木柱。2.1.15 抗震墙主要用以抵抗地震水平作用的墙体,墙体厚度及材料强度应满足相应要求。2.1.16 水平系杆沿房屋纵向在跨中屋檐高度处设置的联系杆件,通常采用木杆或角钢制作。2.1.17 构胶粘剂用于承重结构构件胶接,能长期承受荷载作用力和环境作用的专用胶粘剂。2.1.18 筋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方法。2.2 符号2.2.1 材料性能MU砌块(砖)的强度等级;M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C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的混凝土强度等级;2.2.2 几何参数b构件截面宽度;h构件截面高度;I构件跨度。3基本规定3.1 抗震鉴

9、定3.1.1 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同结构类型房屋,抗震鉴定时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对房屋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鉴定项目和仅有局部影响的鉴定项目,在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1.2 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应对房屋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调查房屋的结构类型、主要构件截面尺寸,建筑功能分布,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等;2应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对既有农房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分析和判定;3在对房屋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后,对于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应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10、3.1.3 既有农房抗震鉴定应以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定。3.1.4 既有农房结构体系鉴定和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承重结构和承重墙体类别进行检查。2应对结构体系进行检查,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房屋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静力承载能力的主要构件,并对其进行重点评价;特别注意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的承重结构;也不应在同一高度采用砖(砌块)墙、石墙、土坯墙、夯土墙等不同材料墙体混合的承重结构。3房屋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4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5应对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

11、接构造进行检查。3.1.5 6度地区的房屋,可不进行房屋抗震承载力验算,但结构应满足结构体系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3.1.6 对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既有农房,可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对房屋抗震性能的影响大小、加固难易程度、加固经济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拆建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3.1.7 传统民居、风貌建筑的抗震减灾对策尚应结合保护价值综合分析后确定。3.2 抗震加固3.2.1 抗震加固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固方案的选择应考虑当地经济条件及施工技术水平综合确定,采用适宜的技术和材料。2对原结构平立面不规则的房屋,宜结合加固消除或减轻原结构体系在抗震方面的不利因素。3

12、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4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人不利场地的影响。5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兼顾建筑风貌保护的要求。6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农户生产、生活的影响。3.2.2 既有农房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关键部位或关键构件的承载能力,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对于竖向承重构件采用不同材料的混合承重结构,有条件时应予以替

13、换,否则加固应着重加强房屋的整体性和构件之间的拉结。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3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4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5节点加固时连接部位的强度和变形能力不应低于被连接构件的强度和变形能力。6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7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铁丝、钢材等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以及本导则的相应

14、要求。3.2.3 抗震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固施工时应避免或减少对原结构及构件的损伤。2加固施工过程中发现原结构或构件有严重缺陷时,应在加固过程中一并处理,消除缺陷。3加固施工过程中,当承重构件需要置换或局部支承部位需要卸载时,应预先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避免可能导致的房屋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4墙体裂缝采用压力灌浆修复补强时,应控制灌浆压力和速度,避免造成其他部位开裂。5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钢拉杆加固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I6中的相关要求。6采用增设剪刀撑、纵向水平系杆、斜撑、墙揽等抗震措施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中

15、的相关要求。4场地、地基和基础4.1 抗震鉴定4.1.1 建筑场地应按表4.1.1划分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对建造于危险地段或不利地段的既有农房,可直接评定为抗震性能不满足要求。表4.1.1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地段类型地质、地形、地貌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一般地段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农房,应结合当地村镇规划迁建;暂时不能迁建的,应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建造于不利地段的既有农房,应提出切实有效的处理方案。4.1.3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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