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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合作办园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XX县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促进XX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不断扩大XX县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发201910号)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教规范20238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办函(2023)72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
2、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经XX县教育局认定的合作公办园分园(以下简称“合作园”)。第三条合作园是指原民办幼儿园通过与XX县教育局以合作办园的形式将幼儿园办成的城区公办园分园。第四条,原民办幼儿园认定为公办幼儿园分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XX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标准;每班不少于20人,且每班达到“两教一保”,能按需配备教辅人员;(二)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一年以上的幼儿园,民办非企业登记上一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四)保证教师待遇,依法为教师购买五险一金;(五)财务符合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坚持引导、扶持和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
3、资金使用与园所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奖补经费由城区财政承担,奖补资金以合作园在园幼儿数为依据,根据办园等级和办园质量确定年度奖补资金额总数,从正式签约的学期开始核拨奖补资金。第二章补助与奖励标准第七条具体考核办法及计算公式为:奖补金额总数=合作园在园幼儿数X(等级园补助标准+质量补助标准)。(一)等级园补助标准。按照2023年城市普通公办园4200元/生年。(二)质量补助标准1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100%的按400元/生年奖补,教师资格证持有率未达100%的不给予奖补。2 .全体教职工持健康证,保育员持保育员证、保安持保安证,持证率达10
4、0%的按400元/生年奖补,未达100%的不给予奖补。3 .师生比(师是指持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师生比在1:15内的,按400元/生年奖补,未达标的不给予奖补。4 .生均补助经费300元/生年。(三)等级园收费可依据上级新出台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奖补标准不因收费标准调整而再做调整。第八条.升等创优奖励。合作园创建成省示范幼儿园、XX市示范幼儿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幼儿园6万元、4万元奖励。第三章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九条奖补资金申请材料:(一)XX县合作公办园奖补资金申请表(二)申请报告(三)年审合格证明材料(四)幼儿花名册(五)教职工花名册(六)幼儿园教职工从业证书复印件(园长证、教师
5、资格证、学历证、保育员证、健康证)(七)教职工购买社保凭证复印件(A)城区教育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资金分配计划由XX县教育局上报XX县人民政府同意后,XX县财政局按学期及时下达。第十一条.奖补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合作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名册和幼儿名册,幼儿名册包括每学期招收幼儿的姓名、户籍、监护人、退学、转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基础资料登记备案制度,并如实填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第十三条合作园要按城区公办园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收费要上缴城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合作园取得
6、的补助经费应用于教师工资、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合作园应健全采购制度,使用奖补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如被取消合作园资格的幼儿园,必须在半年内将国有资产退回教育部门。第十六条合作园应在幼儿园门口等显著位置定期公布奖补资金使用明细账目。第十七条合作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不合理行为,如发生此类行为
7、,将取消资格并追缴财政资金。第十八条合作园不得通过虚假注册幼儿学籍信息、隐瞒流失幼儿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园,不得享受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抽逃资金、挪用经费、违反规定提取资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三)在办理教职工社会保险和提高教职工待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存在教育乱收费等其他突出问题的;(五)未按规定上报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六)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A)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
8、十条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不定期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合作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合作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合作园的奖补政策。对恶意套取、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